“最高检核准追诉刑责”的程序运转须进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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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3-3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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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都社论

“最高检核准追诉刑责”,日前,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本案目前已转由定西中院审理。据悉,这是媒体首度披露经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

在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发生后,舆论纷纷呼吁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追诉嫌疑人的背景下,甘肃定西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被曝进入公诉程序,而且明确经过了最高检的核准程序,自然很容易被视为指引性案件。

该案既可能预示邯郸案接下来的发展走向,也具有相当的震慑作用,更让人看到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定西案的个案化实践有望通过邯郸案的放大走向一种常态化操作。

经最高检核准追究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再是悬而未决、有待进一步观望的未知数,而是已有程序被激活、具备足够震慑力的进行时。

相对而言,定西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没有邯郸个案的舆论如潮热议,但普通案件也能“悄无声息”地触发最高检核准程序,本身就已经表明程序没有空转。

但在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领域,其具体申请核准程序如何提起、经过多少期限等诸多问题,非常有必要做个案化的披露,并据此形成可复制的制度化路径,对包括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在内的其他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推进,起到真正的参照和指导作用。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被好不容易打开的口子,一直以来都备受各方瞩目,但具体如何操作、程序怎样推动,外界又知之甚少。在此之前,最高检201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核准追诉”曾有原则性涉猎,但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认为必须追诉的情况,2021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核准追诉是否会参照相关程序设计,同样并不明确。

不过基本可以确认的是,核准追诉程序的提起,原则上并不依赖于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完全可以在刑事侦查期间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发起核准申请——它是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就应当能够先行提请核准的内容。

分析定西个案程序也可以看到,从2022年9月案发到2024年2月案件被检察机关公诉,在此期间经历了较长的程序延宕,基于程序法治与实体正义的双重考量,也有必要明确这一提起核准程序的法定期限,确保应核尽核,避免不同个案因办案机关尺度不同而程序走向迥异,也尽可能缓解多方在程序等待过程中的煎熬情绪。

不仅如此,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更需要将具体而明确的程序流程予以固定和公示,从程序的发起到最高检审查核准与否决定的做出,都应当有更为清晰的时间线。如此,相关工作才能有条不紊,才不会每一宗个案出现都面临悬而未决的尴尬。

包括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其案件进展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一纸通报后长时间的悄无声息,对于案件关键性的进展都需要通过动态披露的方式满足公众知情权,这也是公众对司法正义的一种并不过分的程序期待。

定西案作为事实上的指引案例,有关部门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做专业整理和详情发布,使指引案例切实发挥指引作用,真正让《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案件的刑事追究实践得到更多常态化的程序磨合、个案探索。一言以蔽之,当司法运转程序更加稳定可预期,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预防及震慑作用就会越有效果。

编辑:晏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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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瑞575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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