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案情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对检察机关决定进行解读。此外,有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有的罪行如果一律不予追诉,可能不利于实现社会公众对刑罚正义的期待。”
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介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据悉,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
何挺认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表示,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以及设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正确实现刑罚目的。刑法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需要考虑主观恶性,前提是要考虑到他应该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邓刚认为,“有的罪行如果一律不予追诉,可能不利于实现社会公众对刑罚正义的期待。因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极其慎重态度,也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南都此前报道,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案情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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