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热评也有著作权,有公司因侵权被罚

南方都市报APP • 深圳大件事
原创2024-04-24 22:44

4月26日是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例。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网络评论区常常“金句频出”,热评内容是否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如何界定雷同评论内容是否侵权?罗湖法院发布的这则案例可作为典型参考。


案情回顾:

评论内容被引用却未标注明确来源

根据公开案情,2013年11月,王某在浏览知乎网站时,看到网友抛出一个问题贴:“为什么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品牌‘酷儿’销声匿迹了?”王某凭着自己的见解在该帖子下留下约为560字的回答,该条回答得到“333个赞同”。2022年,王某将其发表在知乎平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A公司,授权作品中包含上述问题帖的评论。某天,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那些在大众视野中渐渐淡去的饮料品牌——以酷儿为例》,文中引用了王某的评论,文章尾部标有信息来源:百度百科、知乎。

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与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B公司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案涉“你问我答”内容能否认定为文字作品?

关于问题的回复内容,体现了作者对于特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的思考与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B公司使用“你问我答”的内容是否侵权?

首先,B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被诉侵权文章中,完整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且篇幅占比超过30%,不宜认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B公司引用案涉文字作品,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亦不符合新闻报道、科研、义务教育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目的与方式,结合B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性质,其主张的公益性、普法性、非商业性使用理据不足。最后,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使得公众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案涉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文字作品的文学价值与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判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元。


法官说法:

尊重他人著作权 注意防范侵权风险

文字作品通常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认定一般应基于以下三要件:一是作品须是智力活动的成果,作品创作依赖于人类的脑力活动。二是作品须具有独创性。作品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完成,且能够表现出专属于作者的表达特性,体现了作者的思维判断。三是须以文字载体形式存在。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符号盛行,以与文字类似的数字、符号、记号等表达的作品,也可以归于文字作品。本案中,对于知乎网站“你问我答”的内容体现了作者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的思考与表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B公司将案涉文字作品用于互联网传播,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日常创作使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引用他人作品时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注明来源和作者,注意防范侵权风险。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蒋璐璐 王鸥

编辑: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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