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被判返还彩礼32万,司法亮明“彩礼止于礼”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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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4-29 23:21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胡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结婚。经双方家庭协商,工作收入不高的胡某给付结婚彩礼50万元。婚后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认为这段婚姻难以继续,于2022年7月诉请离婚。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故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二人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胡某认为,其与李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并未共同生活。李某则提出了一直住在胡某家中,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男方和女方几乎不约而同地把争论的焦点放在了婚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上。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除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就是“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共同生活的婚姻,并不具备夫妻之实,那么以促成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也就具备了返还对方的必要性。

但是,现实情况要比司法解释更为复杂,特别是对于那些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是否给付的彩礼就不能返还了呢?不应忽视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为了娶媳妇,可以说耗尽家财,但结婚不久就婚姻破裂,如果高额彩礼不能返还,无疑难以承受。正是考虑到这种因素,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

回看本案,胡某“工作收入不高”“父母也没有什么积蓄”,给付对方的50万元结婚彩礼是想方设法凑齐的,老实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男方与女方虽然已经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长,这种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应当部分返还彩礼的范围。至于法院为什么判决女方需要返还半数以上的彩礼,主要考虑到了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以及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因素。对男方及其家庭来说,从一起破碎的婚姻中回收32万元彩礼,避免了“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不利结局,也减少了许多因高额彩礼带来的阵痛。

诚然,彩礼算是一种传统习俗,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律不能视若无睹、置之不理。从《民法典》规定的“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陆续出台,从近期公布涉彩礼数起典型案例,到依法判决支持部分返还彩礼,立法者、司法者秉持立法精神,亮明了“让婚姻始于爱,彩礼止于礼”的司法态度,有助于规制肆意滋生的彩礼乱象。□ 阳晨(法律学者)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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