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工资遭“断崖式”下降?女职工依法维权胜诉

南方都市报APP • 惠州大件事
原创2024-05-09 17:52

南都讯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辞退,该怎么办?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否合法?日前,惠州市大亚湾区法院审理一起女职工在生育期被违规降薪调岗的纠纷案,女职工胜诉。

产假回来,月工资从14300元降至2100元

“生孩子之前每个月工资14000多元,休了产假回来就剩2100元,这合理吗?”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本应充满甜蜜和喜悦,但张女士却因此多了烦忧。

2015年,张女士入职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张女士因生育休产假,该公司仅按最低标准为张女士购买社保,导致其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期间应得工资,差额部分公司也没有补足,其2022年5月、6月的工资也从产假前的14300元“断崖式”降至2100元。

“令我更气愤的是,当我结束产假准备返岗时,公司却通知我前往别的城市工作。”张女士说,调岗后她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张女士长期生活在大亚湾,工作的同时还要照顾家庭、抚养孩子,跨市调岗对其家庭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张女士明确向公司回复不同意调岗,并提出离职。但该公司却以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女职工胜诉

张女士向惠州大亚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产假工资等,仲裁裁决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大亚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张女士符合生育政策,依法享受产假与相关福利待遇。该公司在张女士产假期间未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补发张女士2022年5月和2022年6月的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

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者所在地的妇女组织寻求帮助,亦可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都记者郭秋成 通讯员 章婷

编辑: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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