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救护车与小车碰撞致2死,律师分析责任划分!有人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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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5-21 12:54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于5月20日发布通报称,辖区路口发生一起120救护车和小型轿车碰撞事故,致120救护车上1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1名患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20救护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在判决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双方机动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5月21日,有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因本次交通事故已造成两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将来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负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方驾驶员,须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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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律师:划分责任需考虑双方过错程度

5月18日12时42分许,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某加油站路口发生一起120救护车和小型轿车碰撞事故,致120救护车上1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1名患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20救护车驾驶员受伤。

涉及救护车时,该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佳峻告诉南都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救护车作为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时,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但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救护车可以完全无视交通规则,救护车驾驶员仍需确保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行驶。”

在判决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双方机动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

他指出,“比如救护车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采取了如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必要安全措施,以及对方驾驶员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和时间采取避让措施。”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钦彪表示,如果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救护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没有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闯红灯导致的,按照法律规定,救护车驾驶员会被判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那么其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相关单位承担。

判例:有小车车主被判3年6个月

南都记者注意到,裁判文书网此前曾公布涉及救护车的交通事故案例。

2018年3月14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人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红绿灯处,因黎某未按规定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致使所驾车辆前部与救护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公共设施红绿灯受损,救护车上产妇以及陪产亲属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产妇丈夫向某、救护车上医生赵某、护士杨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按规定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造成两车相撞,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编辑:张亚莉,韦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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