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20万!网暴治理新规出台:严禁借网暴事件营销炒作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4-06-15 19:35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近年来,由网络暴力引发的惨剧频频上演,抵制这一网络顽疾已逐渐成为全民共识,同时网暴治理领域建章立制的步伐也在加快。

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下称《治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治理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从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层面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打造全流程动态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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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对比去年7月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治理规定》突出“协同共治”原则,新增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参与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治理网络暴力的根本在于治理网络信息,其从信息内容层面对网络暴力信息作出了更全面精准的界定。

公安、文旅、广电等四部门协同共治

近年来,网暴这把“利刃”溅出的鲜血一次次染红互联网舆论场,令人触目惊心。《治理规定》于去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作为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规章,其出台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此前,中央网信办的相关负责人曾在一场研讨会上表示,当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涵盖了很多网络暴力治理要素,包括对从信息本身到信息背后的主体所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界定等,但对最核心、最关键、民众感触最深的问题的触达仍有不足。《治理规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打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之间的“节点”,助力构建多层次、全链条的反网络暴力制度体系。

《治理规定》显示,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该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以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为原则。

南都记者首先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与《治理规定》两份文件,在构建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存在明显差别,突出了“协同共治”原则。

前者提到,由国家到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至各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后者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告诉南都记者,对监管部门的扩容是着力提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从中央到地方,四部门开展网暴监管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进而从不同层面实现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有效监管。

具体而言,除全面负责互联网信息监管的网信部门外,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和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安全秩序;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管理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监管网络视频内容。

网络暴力通常是通过网络信息传播。对比两份文件可以发现,《治理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描述更细化和精确——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央网信办法律顾问支振锋认为这是《治理规定》的一个亮点。他指出,治理网络暴力的根本就在于治理网络信息,而清晰界定治理对象,是有效治理的前提。

他表示,网络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现象,原本并不是清晰明确的法律概念。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曾试图界定“网络暴力”,但其侧重的是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暴力现象,此次《治理规定》从信息内容层面对网络暴力信息作出了更全面的界定。

禁止利用网暴事件蹭炒热度、推广引流

《治理规定》共有七章三十四条,从一般规定、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层面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

据报道,今年四月底,“胖猫”跳江事件持续发酵,网络舆论的矛头逐渐指向“胖猫”女友谭某,网上出现大量针对谭某的人肉搜索、造谣、谩骂等行为,不少营销号、网红甚至明星都加入这场网暴“狂欢”,收获较高关注。5月19日,相关警情通报指出谭某不构成诈骗犯罪,“胖猫”姐姐刘某侵犯谭某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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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印波认为要辩证看待这一规定。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网暴信息的爆发式扩散现象,但恐怕难以解决网暴信息传播形式多样化、隐秘化的问题。在平台“信息茧房”式推流、网民“网络围观”现象普遍的当下,网暴信息传播难以根绝。

他分析,最近的“胖猫”事件也是基于事件的话题性引发了全网广泛热议,对部分网红挑动性别对立、进行人肉开盒、侮辱谩骂等涉网暴的“带节奏”行为自然要严格规制。不过,如果将部分网红单纯地跟帖评论、发声也解释为营销炒作,恐怕会导致网络暴力规制过于苛刻,产生“过严过厉”进而难以真正落地的不当后果。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也认为,落实这一规定还需考虑网友的辨别能力,部分网友对于热点事情可能并不存在“反转”之类的期待,仅是针对披露出来的内容发声。该规定针对的应是基于此类事件扩大负面影响的行为,比如造谣,传播当事人隐私等等。

随着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网络暴力形式趋于复杂多样,但同时也为网暴治理提供了新解决思路。《治理规定》在预防预警方面提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告诉南都记者,该规定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并非执法机构,对于部分具有隐晦性的网络暴力信息难以有效甄别的情况。在具体实施中,针对“真假参半”“恶意揣测”等具有隐晦性的网络暴力信息,平台经营者能够通过上述机制有效地在事前阶段精准识别,降低恶意违法信息对网络舆情的错误诱导和煽动作用。

印波表示,这种做法在腾讯、微博等超大型社交平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报中已有提及。在落实这一要求的过程中,一方面对于中小型平台企业而言,从无到有建立识别处理机制,其在成本控制方面可能面临困难;另一方面,不同平台间的网暴信息特征库的合规共享体系也亟待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治理规定》还新增了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平台应为用户提供网暴信息快捷取证功能

南都记者注意到,《治理规定》中,“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三章为平台构建了整体治理框架,并针对部分重点环节提供精细化指导,以期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防范和治理。

比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等,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暴治理预防优先,为潜在受害人提供自我保护和救济的工具是防止网暴发生的重要环节,针对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也值得重视。

因触达的便利性、精准性,评论区、私信区容易成为网暴聚集地。《治理规定》要求,应当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因网络暴力信息遭到侵害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应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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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网暴“取证难”问题,《治理规定》作出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表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视频、图片、文字以及其内容下的评论,浏览量、转发量等数据,都可以作为网暴证据提交。

麻策从实践角度指出,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相关信息往往会被迅速屏蔽删除,受害者可能无法查看收集。该规定有利于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保存相关信息,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另外,所谓“快捷取证”功能具体是指迅速地提供,还是在用户起诉之后平台以比较简便的方式提供,还有待确认。

印波指出,规定中的“快捷取证”将有利于减轻受害人因截图取证受到的“二次伤害”,能节约寻求公证机关、第三方存证机关对有关截图进行公证取证而产生的诉讼成本,在刑事诉讼中也将进一步降低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难度。

如何与“两高一部”惩治网暴指导意见衔接?

若违反《治理规定》,要负哪些责任?文件明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麻策认为,规定中部分定义较为模糊,比如“生命健康安全”是否包括精神健康。印波指出这一罚款力度相当大。“在我国,十万元以上的罚款通常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相关,如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经营者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这一罚款力度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有助于遏制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去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谈及《治理规定》如何与其平顺对接,印波提到了三点。

一是《治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对网暴信息的监管衔接职责。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二是《治理规定》进一步畅通了公安机关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网暴信息调证机制。

三是《治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责任,避免过度扩张其打击范围。比如新增“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作为豁免情形,保障了公权监督领域中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避免民主监督过程中“因言获罪”现象的发生。

采写:南都记者 樊文扬 胡耕硕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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