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青少年上头“电子烟”!关注被毒品引诱的未成年人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4-06-26 09:11

近年来,随着时代及互联网的发展,新型毒品种类增多,伪装性亦越来越强,尤其对于思维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引诱,甚至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南都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邀请法官以案说法,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毒”手。

案例1

利用短视频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电子烟

2023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某短视频App上发布毒品电子烟照片与微信账号,未成年人谭某某看见后添加杨某为微信好友。

11月7日,谭某某联系杨某要求购买毒品电子烟,双方在线上约定交易价格、地点,当日13时许,杨某在约定地点向谭某某贩卖毒品电子烟弹2枚,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谭某某身上起获毒品电子烟弹2枚,净重合计2.48克。经检验,2枚毒品电子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虽然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毒品犯罪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杨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故对其不适用缓刑,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介绍,本案是利用短视频软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依托咪酯在医疗上本用于麻醉,但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到电子烟进行销售,过度吸食后具有成瘾性,且严重损害人体器官功能。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明确规定,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短视频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和传播受众多的特点,本案被告人利用短视频软件发布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的出售信息,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交易,且向未成年人出售,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社会危害性大。

案例2:

17岁少年网售“含毒”电子烟获刑

2023年10月23日,17岁的邓某通过微信与购买人刘某、昌某商定电子烟弹(含依托咪酯)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地点。

确定好交易事项,晚上21时,邓某通知同案人王某(已判决)携带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烟杆到某KTV附近,与刘某、昌某进行毒品交易,并向王某提供支付宝收款码。

到达交易地点,王某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个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王某身上缴获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7个(总净重7.98克;经检验,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烟杆2根等物品。

随后,民警抓获前来交易的昌某。2024年1月,邓某抓获归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陈金超表示,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依托咪酯是毒品,无论贩卖多少,都应当追究刑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其出售的电子烟弹含有依托咪酯仍然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未成年,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经办法官也告诫被告人,以后要慎交友,防止再误入歧途。

案例3:

15岁少年网购“大麻烟油”贩毒

刚满15周岁的罗某通过某APP购买了以800元价格10ml“大麻烟油”,然后在网上购买了十余支电子烟空杆进行装配。

随后,罗某先后共计11次,贩卖含有0.2至0.5毫升不等的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给吸毒人员(其中2人为未成年人)。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两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表示,我国一直以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包括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本案被告人罗某刚满15周岁,本应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却因为贩卖毒品葬送大好年华。

南都记者了解到,“大麻烟油”属于新型毒品范畴,近年来,犯罪分子将人工合成大麻素添加在电子烟油,其外观与一般电子烟基本一致,使用电子烟吸食,与吸食大麻烟效果类似,产生的致幻作用,过量吸食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案例4:

为讲“朋友义气”跨省运“毒”

2015年7月6日,未成年人钟某某在阿旺(化名)位于广西的摩托车修理店玩,祝某到阿旺的店铺修车,并与阿旺商议到广东卖冰毒。

阿旺要求钟某某一起开摩托车送冰毒到广东,钟某某同意,并与阿旺、祝某三人开两辆摩托车半夜出发。

7月7日凌晨2时许,三人到达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酒店。钟某某在酒店门口看管摩托车,祝某、阿旺进入酒店315房与“老头”交易,被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315房内搜出冰毒302.22克,从祝某某车内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3.85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07.5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法官介绍,这是一起跨省长途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钟某某知道阿旺和祝某商议运送的是大家所俗称为“猪肉”的冰毒,也知道要连夜驾驶摩托车从广西到佛山长途运送有特殊考虑,但仍出于朋友义气参与作案,以为顺便帮忙不触犯法律。

由于明知是毒品而参与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钟某某驾驶摩托车并用手机导航帮助前往的行为明显违法,钟某某为哥们义气、不辨是非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5:

儿子受母亲指使贩卖海洛因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未成年被告人小江、小兵两兄弟在与母亲胡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生活期间,明知母亲吸毒、贩毒,多次驾驶电动车搭载母亲前往进行海洛因交易,并在母亲指示下,将毒品海洛因拿到指定地点与前来购买毒品的人员交易,并收取毒资。

据介绍,海洛因被称为“毒品之王”,是一种成瘾性极强的毒品,毒害性极大,长期吸食、注射海洛因可使人格解体、心理变态和寿命缩减,尤其对神经系统伤害最为明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小兵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小江、小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依法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小兵适用缓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小兵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的典型案例。母亲胡某某以贩养吸,还利用自己的亲生儿子贩卖毒品,不仅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还将孩子带上贩毒道路,依法应予严惩。

小江、小兵虽出于亲情参与贩毒,主观恶性较一般毒贩来说不大,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因多次贩卖毒品,构成“情节严重”。

鉴于小江、小兵犯罪时尚未成年,因无力摆脱同住监护人的依赖和控制才被动参与贩毒,是从犯,对二人减轻处罚,并对小兵适用缓刑,给二人明辨是非、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广大青少年要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并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与毒品说“不”,不要心存侥幸而误入歧途,悔恨终生。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始终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最大努力鼓励失足少年重新面对生活,防止再次犯罪,筑牢青少年禁毒“防护墙”。

采写:南都记者 赵青 实习生 吴飞燕 赵美琳 李洋 通讯员 许艺玲全小晴  任玲霞 朱子龙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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