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千万!证监会严惩财务造假对市场有何影响?多位专家解读

南方都市报APP • 湾财社
原创2024-07-05 22:31

7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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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业内认为,上述政策的出台,体现了证监会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良性循环发展。 

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市场良性循环发展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表示,在原有的证监会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打击与处罚,说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此前过于猖獗、违法成本低,导致投资者出现严重损失。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新规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拓宽了执法的范围和强度。

“这一举措有效强化法律威慑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逸聪表示,针对经济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经济性惩罚是杜绝犯意最有效的手段,只要违法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害远远大于可能带来的经济获益,则相关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前必定要审慎考虑。

“我国在证券领域长期存在着违法获益远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再加上违法行为被查处还存在几率问题,使得相关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提高罚款上限将显著增强法律的威慑效果,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朱逸聪说。

同时,朱逸聪提到,显著提高罚款力度亦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引导企业依靠真实、良好的经营业绩来吸引投资,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推动了证券市场法治建设,有助于形成更加成熟、稳定的资本市场环境。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该意见具有系统性与协同性的特征,能够有效推进强监管和严监管。《意见》从总体要求、打击重点领域、优化监管执法、全方位追责、部际央地协同、常态化防治等多个维度出发,构建了综合惩防财务造假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强调了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同合作,体现了系统观念,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体效能。《意见》明确了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提出了多项严厉打击和强化追责的举措。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动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等,形成了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显著提高了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重了处罚的力度,延长违法者的刑期,将会起到比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打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在民事追责方面,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这样能够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杨德龙同时表示,这是落实新国九条要求的重要方面,也是打造“1+N”配套监管措施的重要举措。这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

“罚款上限的提升将带动市场信心的提升,特别是投资人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此前,市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人所诟病的一点就在于罚款的上限、相关违法行径的入刑年限均与企业实际营收存在不匹配的情况,违法违规成本较低。

王蓬博认为,此次,联合各部门推动罚款上限提升,表明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提高弄虚作假违规成本的决心,能够促进市场良性循环发展。

经济学者盘和林也认为,处罚上限的提升存在积极作用,能够提升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威慑力,从而让上市公司不敢造假,提高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而震慑财务造假的结果就是,财务信披质量提高,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更高,信心更足。

盘和林表示,违规信披和欺诈上市应该跟进两方面的处罚,其一是,违规信披的处罚是否可以根据信披重要性,给予错报金额比例处罚,比如错报的1%,其二是,违规信披和欺诈上市的受害者是中小投资人,如果可以将罚款转变为对投资人受害者的赔偿,可能更为理想。

田利辉同样认为《意见》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他强调,《意见》的发布,恰逢其时,为应对财务造假等市场乱象提供了系统性、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文件强调了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的重要性,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这体现了监管层在打击财务造假问题上的系统性思维和全局观念。《意见》的发布是对当前财务造假频发态势的有力回应,更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此外,杨德龙还提到,对券商投行等业务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券商等中介机构要起到监督作用,如果涉嫌联合造假,也会追责相应的责任。券商在开展业务方面,一定要诚实守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统筹:南都湾财社记者邱墨山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吴鸿森 刘常源 邱墨山 王玉凤

编辑:吴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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