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与妻子诉讼离婚,因证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怀恨在心的他后来殴打证人导致其轻微伤。7月9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与小青(化名)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小兰(化名)作为证人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并由小青作为证据依法向法院提交开庭质证。钟某某认为是小兰导致自己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对小兰心存不满想打击报复。
2023年12月31日中午,钟某某碰巧遇到小兰,便上前使用拳头击打小兰头部,并拉扯其头发不放。经在场亲属劝阻,钟某某松手并离开现场。经鉴定,小兰的人体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采用殴打方式,暴力伤害证人,致证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