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二次供水设施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二次供水全周期管理、全过程控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
禁止与非饮用水系统混用,不得擅自叠压供水
《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作出了多项明确。
首先,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供水等非饮用水系统混用。商业功能和居住功能混合使用的混合用地,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分开设置。
其次,《规定》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采用叠压方式供水。
再者,《规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停水超12小时未能恢复,应采取应急供水
《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运行维护单位配备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水质检测和清洗消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在停水管理上,《规定》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池)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并提醒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规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停水后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规定》对二次供水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倒逼各主体依法履行职责。运行维护单位出现二次供水设施停水后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供水,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按要求公示清洗日期和水质检测报告等情形的,将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来源:南方+
编辑:李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