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协议离婚后,约定未成年女儿由父亲抚养,该男子后来提起诉讼希望将女儿抚养权转让给前妻,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后,2023年男子再次起诉,并提供女儿被殴打后身上伤痕和嘴角流血的照片,以及多段被棍棒殴打视频等,作为其不适合抚养女儿的证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儿随前妻共同生活。7月10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前妻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张勇(化名)与李丽(化名)原为夫妻,双方于2011年8月生育女儿小兰(化名),2013年9月1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兰由张勇抚养。2016年9月,张勇提起诉讼,要求小兰随李丽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后未支持张勇的诉请。
2023年,张勇再次起诉,仍要求小兰随李丽共同生活,该案审理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某事务中心开展社会调查,该事务中心出具家事调查报告,载明“男方对未成年人有多次殴打情况,且有公安出警记录,奶奶证实因殴打未成年人男方被警方拘留一天一夜”。
小兰则自述,父亲每隔两三天就用电线、皮带等殴打她,最严重的一次,“去学校都是一瘸一拐的”,但没有为她去验过伤。平时只要老师提到了她在校的问题后,会被父亲打。“因为不做家务,也会被打”。
张勇主动提供小兰被殴打后身上伤痕和嘴角流血的照片,以及张勇用棍棒殴打小兰的多段视频等,作为其不适合抚养小兰的证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兰随李丽共同生活,后李丽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上海某服务中心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称,事务中心静安工作站接受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委派社工参与张勇与李丽变更抚养关系案的家事调查,在家事调查中社工发现张勇作为女儿小兰的父亲,对女儿小兰不尽抚养义务,且有殴打和虐待小兰等违法行为,对小兰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女儿小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张勇对其女小兰实施家庭暴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3月1日对此作出裁定,禁止张勇对女儿小兰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殴打、恐吓、冷暴力等行为)。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张勇违反上述禁令,该院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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