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注册制后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H公司诉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审核案的判决结果。
而根据多个痕迹,H公司疑似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美羚”)。2019年6月,红星美羚向创业板上市申请。约三年后,即2022年5月,红星美羚创业板上市申请遭终止审核,无缘“羊乳第一股”。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红星美羚发布《致各界朋友、媒体的公开信》的数千字长文,并状告深交所,请求恢复对红星美羚的上市审核。
此次,判决结果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红星美羚注册地位于陕西,主营业务是以羊乳粉为主的羊乳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儿童及成人乳粉等,其中婴幼儿配方羊乳粉包含“富羊羊”“德瑞兰帝”“羚恩贝贝” 三个系列产品。
2019年6月,红星美羚申请创业板上市。但2022年5月,深交所下发了关于终止对红星美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在这份终止审核的通知函中,深交所重点提及了两大事项。一是,关于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关注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借款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实现真实销售,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二是,关于主要经销商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关注对舍得生物、南宁澳丽源销售金额各年出现大幅波动且舍得生物于2020年注销事项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中介机构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向萌宝婴童仅在2019年单次销售大包粉及毛利率高于报告期其他客户的合理性。
事实上,上述两大事项之一的“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并非首次遭到监管质疑。
早在2021年7月下发的审核函中,深交所就对这一问题进行问询。彼时,深交所提到,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末,实际控制人王宝印以个人名义向公司鲜奶供应商黄忠元等七人借款1,400万后,转借公司经销商殷书义等八人,经销商借入后用于向公司采购。
针对这一问题,深交所抛出“九连问”。比如说,深交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主导促成该借款事宜,实际控制人居间协调殷书义等八名经销商向黄忠元等七位供应商通过发行人相关人员账户借款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对此,2022年3月,红星美羚回复称,借款事项不是发行人为了多销售提高业绩而违背购销自然规律,刻意主导促成的事项,原因就在于殷书义等八人具有主动性、真实内在需求,公司自始至终都是被动及配合。
关于殷书义等八名经销商向黄忠元等七位供应商通过发行人相关人员账户借款的原因,红星美羚则称,上述经销商要求发行人给予结算政策支持的意愿未能实现后,采取了向黄忠元等人借款的方式,满足其进货需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喻婷的账户作为借资还款账户的原因在于确保出借人资金安全,并认为上述借款事宜具有合理性。
深交所在上述IPO审核终止函中表示,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经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行人管理层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并使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发行人未能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此,红星美羚IPO的大门被关闭。
随后,网上迅速流传一篇题为《红星美羚致各界朋友、媒体的公开信》的数千字长文,叙述了该司长时间备战IPO的历程,比如说“经历了2次现场检查、10余次问询函回复、8次财务数据更新”等,并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
此外,2022年7月,潇湘晨报报道称,红星美羚已于7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红星美羚乳业有限公司诉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案立案审核结果,深圳中院对本案审查通过。红星美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2〕125号),并恢复对红星美羚的上市审核。
“上市标准包容性更强不意味着 IPO‘放水’”
据上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信息,H公司诉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未能对1400万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况且供应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故请求撤销深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判令深交所对H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事项,违反了“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H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协调该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财务报表报告期具有延续性,不能狭隘理解“三年报告期”。2018年12月,H公司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间。
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院也提醒,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改革,注册制改革之后,上市发行条件大幅优化,可预期性显著提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有力约束市场主体行为。
“客观来讲,注册制实施后,上市标准包容性会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市标准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
该院也强调,注册制实施之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以首发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严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而金融司法对此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要坚定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让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注册制终止上市第一案”的判决,坚持“申报即担责”,为注册制改革的贯彻落实,表明了立场,判定了边界,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编辑:王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