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200余吨牛肉类冻品,驾船逃窜中撞击海警舰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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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7-17 20:35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康秀 杨思泽  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海警局等五部门联合召开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

会上共同签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要求各单位围绕更好地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深化惩治走私犯罪合作机制,共同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协同推进前端治理,一体推动打击走私犯罪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联席会针对当前走私犯罪更趋隐蔽性、手段更趋多样化、团队化、链条化以及跨境电商刷单、自贸区“套代购”等案件上升较快等特点,围绕如何提高打击精度、力度,推进源头治理、协同管控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此次签署的《纪要》包括五个方面,涵盖走私犯罪中侦查和审判管辖、走私冻品的价格认定和先行处理、走私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以及走私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内容。

《纪要》指出,打击走私违法犯罪,事关国家安全和营造高水平开放环境,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全省走私犯罪有关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办案标准和提高办案效率。要以“重打击,严保护”为目标,加大对走私冻品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严格把握“包税型”走私中货主以及受雇佣的船长、船主、管理人员等主从犯的认定条件,让走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要深化各部门的办案信息互通与共享机制,完善走私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和执法合力。

会后,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严厉打击团伙走私、虚假申报及“水客”走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走私、海上绕关走私和无现货走私等犯罪活动。

据了解,今年1-6月,广东法院共审结走私犯罪案件641件,对1461名被告人作出生效裁判。

【典型案例】

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走私

偷逃税额共计456万余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深圳某供应链公司以其他公司作为跨境电商平台,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进口,之后委托某物流公司以“刷空包”方式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交货。

经计核,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3家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68万余元。2017年1月至6月,潘某等人以其控制的公司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在国内销售牟利,后又收购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2家公司继续以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经计核,潘某实施走私偷逃税额共计456万余元。

本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侦办,后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深圳某供应链公司、潘某等13人(单位)提起公诉。

2023年4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认为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潘某等8人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罚金250万元至30万元,判处潘某等8人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

本案系深圳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使命2020-07”专案,侦查人员从“三单”入手,分析走私货物的基本特征,掌握辨别订单真假的方法,顺利侦破此案。

本案的成功侦破及审判,为其他同类型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侦办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核查线索方案,对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实施跨境电商类走私犯罪起到有力震慑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商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走私牛肉类冻品200余吨

抗拒缉私驾船撞击海警舰船

2022年8月至9月,杨某忠受他人指使,伙同陈某等5人驾驶船舶从江苏经福建到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走私冻品。9月10日,广东海警在担杆岛东侧附近海域发现该船,经喊话示警,该船拒不停船接受检查并继续逃窜。

经3个多小时追击,海警舰船追上涉案船舶欲将其拦截,杨某忠为抗拒抓捕,仍指使陈某驾驶船舶撞击海警舰船,导致海警舰船严重受损,后经另一艘海警舰船配合将该船截停,并在涉案走私船舶上查获一批牛肉类冻品,总重量228.26吨。

另经鉴定,海警舰船在本次事故中所致损坏的修理费用为25万余元。

本案由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侦办,后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对杨某忠、陈某提起公诉,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其余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忠、陈某等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杨某忠、陈某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共同犯罪中,杨某忠系负责人员,是主犯。

故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忠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4年5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查办的一起海上绕关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海上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和逃避海警执法船追缉过程中,驾驶涉案船舶碰撞、挤别海警执法船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公然挑战国家司法权威。

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绕关走私犯罪、持续保持对走私“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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