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检察人员履职中有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暴力取证或以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委史卫忠介绍,《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等13种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史卫忠还介绍,同时,《条例》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