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执法腐败滥用行政处罚权,三中全会部署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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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7-25 10:2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7月24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以下简称《百问》)一书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出版,《百问》对此解读称,这一重要部署,对规范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防止溢用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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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监控”……近年来,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现象屡次成为舆论焦点,如何规范行政权行使、防止权力“任性”备受关注。

南都记者了解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百问》称,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是应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完备性、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裁量权加以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具体而言,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应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使行政执法更加精准、更加规范,确保行政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正当行使。”《百问》称。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百问》称,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百问》还提到,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消除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形壁垒,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细化量化执法尺度和标准,将行政处罚权力进一步关进制度的笼子,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有利于防范执法中的不正之风甚至腐败问题。”《百问》称。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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