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陈思睿 “七夕节”到来之际,不少人准备学习“霸总”爱的表达。南都记者盘点了相关案例,揭开“霸道示爱”隐藏的法律风险。愿大家有爱相伴,与法同行。
霸道总裁“壁咚”女主角的戏码常常出现在偶像剧中,然而现实中,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男子壁咚、拥抱、强吻,会构成性骚扰甚至强制猥亵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过一起案情,被告人阿磊(男)与被害人小田(女)为普通朋友关系,某晚阿磊到小田住处,在未征得小田同意的情况下,将小田推倒在床上进行强吻,小田反抗并咬伤阿磊的右上臂,后将阿磊赶出其住处。
小田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阿磊犯强制猥亵罪。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制猥亵犯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在阿磊将小田推倒在床上强吻时,小田一直处于反抗的状态,从其一系列行为表现来看,足以认定阿磊的行为违背了小田的意志,依法应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一审法院判决阿磊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5日。
判决后,阿磊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小说中,有的霸总为表忠心,与女友签下“忠诚协议”,约定霸总一旦变心,女友将获赔上亿元。在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宗相关案件。
郑某(女)和袁某(男)婚后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出轨、家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后两年袁某出轨,郑某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袁某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50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和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和袁某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郑某、袁某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
该“忠实条款”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结合本案情况、袁某的陈述,不能排除一般人的合理怀疑,故应认定袁某违反了《婚姻财产协议》约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考虑袁某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遂作出以上判决。
小说里有的霸道总裁为时刻掌控女主角行动轨迹,通常会暗中派出多路保镖监视女主角行踪,更有甚者安装定位设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行为则是违法行为,清远市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宗相关案例。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为情侣关系,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小美行踪,小帅未经允许在小美使用的汽车上安装了定位设备,获取小美行踪轨迹信息一百余条,并利用该轨迹信息多次跟踪尾随小美。
清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小帅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一百余条,时间长达多月,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小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要理智冷静处理情感问题,切勿不择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跟踪骚扰,否则既失了爱情,又失了自由。
“七夕给夫人的卡上打52万,当作她这个月的零花钱!”霸总文学中,情人节的霸总一定会豪掷千金。现实恋爱中,男女双方也经常会通过转账方式来表达感情。然而一旦双方分手,这笔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刘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恋爱期间向李女士转账金额达18万余元。一年半后两人分手,刘先生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李女士的交往时间不长、见面次数甚少,案涉款项高达18万余元,不同于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性质,明显超出一般恋人之间正常开支的合理范围。
从相关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部分款项被李女士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非情侣之间小额财物赠与或普通消费性支出,应认定该部分款项14万余元为借款。
另外,对于转账金额为“520”“5200”以及发生于特定节假日的款项,发生于约会期间的小额转账款项,以及使用亲情卡消费、账单代付产生的款项共计3万余元,均具有恋人之间的情感寓意,应认定为恋爱期间财物赠与。
最终,顺德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刘先生返还款项14万余元及利息,其余3万余元款项无需返还。
法官表示,情侣之间的财务难免发生混同,然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520”“999”“1314”等,以及在特殊节假日、双方生日、纪念日等支付的款项,多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祝福、赠与等,一般不认定为借款。
对于并非特殊数字的小额转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赠与等。
对于金额较大的款项,需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感情情况、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双方分手后,一方确认为借款或承诺还款的,应当认定为借款。
爱情虽美,但“爱的表达”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切不可以“爱”之名伤害他人,否则痛失爱情之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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