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森发自北京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20日,应急管理部就《意见》相关情况召开专题发布会。南都记者了解到,《意见》的出台基于近年来地方与企业的探索,其中,辽宁省在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方面有着先行经验。
会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勇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辽宁省将推动落实此制度纳入到省直部门和各市年度考核指标中,并在全省各级督导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督导检查过程中,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制度。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勇。
李勇介绍,结合省内实际情况,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先后于2022年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出台了重点行业领域“吹哨人”制度,就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工作作出了安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辽宁省全面推行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
据李勇介绍,辽宁省的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有如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明确受理内部举报的机构或人员、明确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受理方式以及奖励标准。
二是明确了完成时限。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2024年10月底前,建立此制度并开始实施。
三是明确了资金来源。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设立奖励资金,用于保障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纳入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范畴。对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的,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四是明确了运行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的运行平台,如实记录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的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整改措施及奖励情况。要对奖励政策和受奖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将事故隐患内部有奖报告制度纳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之中。
五是明确了内外衔接。企业员工发现并向本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治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社会公众举报奖励的基础上还要上浮20%。
李勇称,辽宁省将推动落实此制度纳入到省直部门和各市年度考核指标中,并在全省各级督导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督导检查过程中,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制度。
“据统计,制度印发以来,我们省已经有7529家企业实施了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员工报告整改问题隐患37305项,发放奖励经费160.6万元。”他介绍。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