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业务余额达亿元,视为金融重大刑案!这份新管理办法出台

南方都市报APP • 湾财社
原创2024-09-0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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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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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策解读,《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

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根据《办法》四十五条,《办法》替代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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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办法》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办法》明确,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徐劲聪

编辑:徐劲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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