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抗拒走私查处,致7名执法人员受伤,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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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9-12 18:23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陈思睿  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包括抗拒走私查处驾船逃逸、酒后高空抛物及放火、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坚定决心。

今年以来,广东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粤安2024”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危害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联动共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2021年7月3日13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打私支队联合鹤山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民警分乘三艘执法船只前往西江鹤山市古劳镇水域查处走私快艇。

当执法船只靠近被告人吴某宇等人驾驶的三艘可疑走私快艇,由民警喊话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停船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吴某宇、吴某成驾驶走私快艇加速向下游逃逸。

同时,另一艘执法船只响起警笛从下游向上进行拦截查处,但吴某宇等未予理会,为逃避执法检查,吴某宇伙同吴某成一起驾驶快艇故意在公共水域做出蛇形驾船方式,企图逼迫民警停船放弃执法检查。

由于吴某宇、吴某成故意使用上述危险的方式驾驶走私快艇,最终导致执法船只和吴某宇驾驶的走私快艇相撞,造成吴某成死亡、七名执法人员受伤。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宇驾驶非法改装后用于走私的“三无”船舶,在逃避公安执法人员追缉过程中,伙同他人在西江主干水道的公共通航水域驾驶船舶实施高速、左右摆动行驶及掉头横越江面等危险行为,致多人伤亡,严重危害江面航行船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走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予以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吴某宇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上跨境走私活动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正常贸易秩序,走私分子为实施犯罪或逃避检查、追缉,以驾驶非法船舶高速行驶、挤别、冲撞等危险方式暴力抗拒执法,亦严重威胁公共通航水域的航行安全和执法安全。

被告人吴某宇为抗拒执法检查,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最终导致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罪名,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因素,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公共安全,以及对该类走私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决心。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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