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制造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上诉后竟被发现漏罪!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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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9-15 09:30

9月1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南都记者从中获悉,被告人钟某创等人因制造毒品罪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上诉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其在潮州涉嫌贩卖毒品及在中山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了解,2016年7、8月间,同案人蔡某亮(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远光村一闲置工场内制造冰毒(冰毒)。之后,蔡某亮联系被告人钟某创帮忙销售其制造的冰毒。

同年8月22日,被告人钟某创、刘某秉、蔡某亮与购买毒品的下家陈某平(另案处理)成功交易冰毒20千克。后双方又与庄某雄朋友“手机佬”,成功交易冰毒100千克。蔡某亮等人在潮州市制造并贩卖后剩余的57.8千克冰毒及制毒原料、工具,由同案人孙某勇(已判决)转移藏匿,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2月,同案人黄某迎(已判决)雇请被告人陈某亮为其制造冰毒,并冒用他人身份租赁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某房。其间,被告人陈某亮纠集被告人孙某、陈某波、钟某创共同制毒。

同年4月,黄某迎指使同案人租赁中山市小榄镇祥兴路43号厂房(以下简称43号厂房),准备好制造毒品所需工具及材料,将被告人陈某亮、孙某、陈某波、钟某创等人接到43号厂房,上述人员按照分工开始制造冰毒。

黄某迎安排同案人陈某林、杨某(均已判决)清理43号厂房并将制毒工具及冰毒半成品转移至前述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某房,于同年6月11日至12日纠集蔡某平(已判决)、陈某林等人继续制毒。同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该房扣押相关毒品。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波、孙某、庄某雄、陈某亮、刘某秉、钟某创因制造毒品罪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钟某创等人上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除本宗制毒事实外,钟某创等人在潮州涉嫌贩卖毒品及在中山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漏罪。

经两级院沟通协调,2021年11月1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某创、刘某秉、庄某雄犯贩卖毒品罪,陈某亮、陈某波、钟某创、孙某犯制造毒品罪,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15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

钟某创等人上诉后,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钟某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李佳璟

编辑:杨婷,韦娟明,何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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