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4项任务、8条措施放权激励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原创2024-09-19 17:06

4项改革任务,8条具体措施,广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步入深水区。近日,《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旨在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和动力,关键词一是放权、二是激励。

据悉,2021-2023年期间,广东的暨南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和广东省科学院三家单位参与了科技部牵头的职务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职务成果单列管理改革工作。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广东省积极总结改革经验和做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方案》,统筹部署推进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改革工作,进一步扩大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允许全省公立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全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着力破解“不敢转、不想转、不会转”问题

广东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着力于破解省内高校、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不敢转、不想转、不会转”的问题。根据《实施方案》,此次改革任务包括扩大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四项任务。

其中,在扩大自主管理权方面,强调实施单位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推进资产单列管理改革方面,允许实施单位建立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在赋权改革方面,要求提出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奖励比例不低于70%;在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方面,建立尽职免责认定机制,加强司法保护。

国家层面至少10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涉科技成果转化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自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以来,国家层面至少有10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进步法》经历两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提出,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1996年立法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分别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成果价值确定、转化收益归属、转化收益分配方面予以明确。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对“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予以明确。此次《实施方案》的改革举措则与国家法律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保持了一致。

广东3家单位3年试点

完成716项成果转移转化

据了解,2021年至2023年年底,广东的暨南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和广东省科学院三家试点单位共完成716项成果的转移转化,转化合同金额6.63亿元;其中成果赋权220项,赋权成果完成转化215项,协议金额2.44亿元;赋权转化完成项目数量占总成果转化项目的比例约为30%。

试点三年,三家单位探索多种转化模式,已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暨南大学针对创新药物领域成果的转化,探索“两次赋权+分期支付”“赋权+转让部分权属+实施许可”等转化模式,解决了高校、成果完成人与企业风险共担,以及受让企业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成果的后续开发的问题。广东工业大学借搭建线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及线下成果转化一站式服务大厅和专业运营队伍,打造线上线下集需求揭榜、技术交易、成果推送、产品展示等于一体的开放式的 “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超市”。广东省科学院创新设置“直接赋权”“过程赋权”“提前赋权”三种赋权方式,分别对应“有成果、有市场需求”“有成果、暂无市场需求”“暂无成果、有市场需求”三种不同情形,为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及转化阶段的科技成果分类设置赋权方案,积极调动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积极性。


采写:南都记者 张雨亭

编辑:张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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