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4月至6月,5名被告人曾通过安装微型摄像头、戴上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在考场外报试题答案的方式,先后组织30名考生在“科目一”考试中作弊,非法获利超13万元。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全南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肖某、钟某、张某、廖某、谢某采取给考生安装微型摄像头、戴上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在考场外报试题答案的方式,先后组织30名考生在机动车驾驶员理论(科目一)考试中作弊。
经查,肖某、钟某、张某、廖某、谢某共计非法获利分别为75600元、36000元、1600元、11500元、7700元。
另查明,2022年3月至5月,张某在湖北恩施、重庆黔江以作弊的方式帮助考生通过科目一考试,非法获利4000余元。
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钟某、张某、廖某、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鉴于被告人肖某、张某、廖某、谢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廖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写:南都记者 肖玥
编辑:肖玥,何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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