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规范吗?走访发现:特伏新能源等未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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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10-14 17:13

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广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根据通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分别计价、分别收取,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收费标准,且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实际上,早在去年8月份,广州市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述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0月14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走访广州黄埔区和海珠区的多个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发现,仍有不少设施未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且部分充电设施仅在手机端标示收费标准,并未在充电场所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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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充电设施未分别标示电费和服务费

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10月14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走访了黄埔区和海珠区多个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发现这些设施均未对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而是标示了一个打包的收费标准。以黄埔大道的“捷佳充电”为例,其在充电桩上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充电器输出功率在0W-150W之间,则收费标准为1元120分钟;150W-250W,则收费标准为1元90分钟;250W-350W,则收费标准为1元60分钟,350W-500W,则收费标准为1元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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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广州黄埔大道上一充电设施标示了收费标准,但未对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

海珠区一住宅小区内的“特伏新能源”也按照充电功率实行阶梯收费:当充电功率为0W-140W时,收费标准为0.4元/小时;功率为141W-220W,收费标准为0.45元/小时;功率为221W-320W,则收费标准为0.5元/小时;当功率达到321W-500W,则收费标准为0.6元/小时;500W以上也分为多个区间,收费标准从0.8元/小时至2元/小时。

一位使用该充电柜的居民向南都湾财社记者展示了其充电收费结算单。结算单显示,10月11日晚至10月12日早上,其充电7小时6分钟,结算功率为173W,消费总金额为3.38元。该居民表示,并不清楚这3.38元里有多少是电费,有多少是服务费。“几天充一次,充一次三块多,金额不多,所以也就没去关注服务费是多少。”该居民表示。

“特伏新能源”客服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目前已经对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内部有各自的收费标准。但确实未对外分别标示电费和服务费,用户看到的为总的收费标准。

同小区内,另一名为“快桩充电”的充电柜也按照充电功率实行阶梯收费。南都湾财社记者在其柜体和小程序上未找到电费和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其客服表示,电费和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在扫码充电选时长页面可以查看到。

实际上,去年8月份广州市发改委发布的通知就明确,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彼时,“快桩充电”背后的宜家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发布公告称,将对旗下“小级”“快桩”“好快满”充电品牌的充电设备逐步按照“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调整收费,各小区的具体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将按计划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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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广州海珠区一小区内的充电柜。

有充电设施仅在线上标示收费标准

除了应该对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还应明码标价。

通知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对于“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这一条要求,南都湾财社记者走访发现,多数充电设施都在线下标示了收费标准,以广州海珠区一街道上的“小猪胖胖充电站”为例,其充电桩打出了“每天低于0.8元”的宣传语,“操作指南”铭牌上则给出了详细的费用说明,包括包月充电和单次充电收费标准。不过,其同样没有对电费和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分开标示。

也有部分充电设施并未在充电场所标示收费标准,用户必须扫描二维码进入其微信公号或者小程序,在上面查看具体情况。以“特伏新能源”为例,用户需扫码进入其微信公号界面,选择“单车充电”,再进入“个人中心”,再点击“充电区费率”,方能看到详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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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广州海珠区一小区内的“特伏新能源”充电柜。该充电柜并未标示收费标准,用户需扫码在微信公号上查看。

居民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蒙查查”

除了收费标准公示问题,电动自行车车主最为关心的收费标准问题在通知里也有明确。

在电费方面,通知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南都湾财社记者查询发现,根据此前发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广州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0.6172元/千瓦时(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不过,因为不少充电设施未对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不少用户对充电电费的收取标准“蒙查查”。一电动自行车车主表示,并不清楚政府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要求,以为自己每次充电收费都是按照商业电费标准在收取。

“特伏新能源”客服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公司不同地方的充电设施,电费收取标准不相同,因为有的是直接与南网签订合同,有的则是与物业签订合同。

“快桩充电”客服则向南都湾财社记者发来了详细的收费标准:当功率为0W-150W时,收费标准为0.35元/小时,这0.35元中,充电电费为0.046元,服务费为0.304元;当功率为151W-250W时,收费标准为0.5元/小时,这0.5元中,充电电费为0.124元,服务费为0.376元。

也就是说,各充电设施的电费收取标准并不相同。此外,充电费用中,服务费占了“大头”。

对于服务费,通知称,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通知提出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一方面,鼓励具备条件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另一方面,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通知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

编辑: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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