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教师人才队伍建设,近日,惠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惠州市教育局联合发布了《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试行)》和《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双定向’职称”),专门建立了面向惠州市农村地区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制度,进一步拓宽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助力“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工程”。
据通知,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区、仲恺区农村地区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的教师,可申报农村中小学“双定向”职称。
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年度(年限计算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须已在农村中小学校教学一线累计工作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
岗位应不低于符合条件人数的 30%
据悉,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核定岗位总量,不占各县(区)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 各县(区)每年使用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应不低于符合条件人数的 30%。
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只设副高级层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职称证书标注“基层”字样。
农村中小学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申报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或广东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副高级职称。
取得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的教师,限定在惠州市农村公办学校聘任;因工作调动、职称政策调整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副高级职称聘任资格失效的,可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 价标准条件》有关条件重新参加评审。
2000多名教师将直接受益
据介绍,全市现有农村中小学一级职称教师8000多名,其中,仍在农村学校从教满30年且聘在一级岗位满1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2000多名,这一政策施行后,农村学校特别是教学点学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上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采写:南都记者 王诗媛 通讯员 韦培 肖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