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是执法的错误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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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11-24 23:48

就网传“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学生”一事,11月24日,宁夏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发布了警情通报,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通报称,经查,2024年11月22日15时许,张易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电话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即带领值班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处置期间,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某,同时对其踢打。

看上去,这一事件涉嫌双重“暴力”,可以细分为两起公共事件。一个是校园暴力事件,即马某某对同校学生多次实施殴打,引发了报警和出警。但上述通报尚未就校园暴力事件给出官方定论。另一个是暴力执法事件,即涉事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马某某实施踢打,无论是网传图片,还是警方通报,基本上予以证实了。

一些迹象显示,马某某是个“熊孩子”。先不说马某某殴打其他学生是否属实,就民警处置期间,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而言,至少不是十分听话老实。从现实情况看,的确有的“熊孩子”不好管教,但作为执法人员,以暴力的方式对待小学生超出了边界。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踢打马某某的民警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给予王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是应有之义,公安机关也需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此案引发的问题值得思考。问题一,校园暴力或者霸凌事件为何屡治不绝?由于这类事件对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我国出台了不少文件进行治理。但在上述事件中,有家长报警称自己孩子被同校学生殴打,民警在现场也听到两名学生反映被打,这似乎交叉印证涉事学校存在霸凌现象。

作为涉事学校,在预防、应对校园霸凌问题时究竟尽到哪些责任,值得追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如果学校尽责,家长或许不会报警。

问题二,知法懂法人员为何会暴力执法?涉事民警此前执法是否规范不得而知,但就此次踢打一名小学生而言,充分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漠视。执法不能枉法,即使马某某殴打同校学生属实,作为执法者也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处置,而不是采取类似动用私刑的方式随意踢打执法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管警治警工作,以促使警察执法规范化。但有关警察暴力执法现象不时出现,如最近西安有人实名举报工地遭私自挖沙,报警后却被派出所民警掐脖子、辱骂,涉事民警等受到严厉处分;今年5月,一段乐清交警锁喉男子暴力执法的视频引发关注,涉事交警也受到了处理。

就“派出所工作人员踢打小学生”事件来说,这是民警以暴力方式处置校园暴力问题的一种错误示范,需要各基层派出所汲取教训,真正将规范民警执法活动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以保证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文|海凝

编辑:陈邹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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