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加快发展AI等领域对外贸易,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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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11-28 23:16

南都讯 记者李玲 据新华社11月2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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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南都记者注意到,在1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申平台经济的重要性,并对其健康发展作出重要部署,明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会议要求,强化平台经济领域数据要素供给,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增强平台经济领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平台企业规范经营、有序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

此次中办、国办的新发布的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意见,又一次提到支持数字平台企业发展,持续释放利好平台经济的利好信号。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上述《意见》提出要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为此《意见》提出,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在强化组织保障方面,《意见》提出,要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意见》也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源代码、算法、加密密钥、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的法律保护。

《意见》还明确了主要目标: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

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编辑: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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