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都记者留意到,本次调整,取消此前对于面积的限定,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二孩以上家庭首套房贷额度最高可上浮至20%。
根据两份通知,此前第二点第(五)款:“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调整为:“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此外,本次调整删除了此前第十条第(四)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为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
以上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一)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何时实施?
答:调整后的《贷款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日起受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68号)同时废止。
(二)职工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有面积限制?
答:没有。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即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高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44平方米的自住住房都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什么情况下,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
答: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1.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绿色建筑商品住房;
2.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
3.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上浮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采写:南都记者 路漫漫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