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据介绍,《条例》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使出“硬核条款”,提出无正当理由拖欠账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
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专门条例里,直面“新官不理旧账”痼疾,其诚可鉴。围绕市场主体承接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条例》从源头治理的方向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或者提供服务”,以不使新账发生的态度,来系统化解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外界对于“旧官热衷欠账,新官不理旧账”等一系列问题的忧虑。
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近年来多有“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入场”的要求。2020年7月,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作为地方性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属于细化落实范畴,同时对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做进一步溯源,会发现地方党政部门人员的流动与调适必然长期存在,但需要明确,岗位上的责任人不断变化绝非部门责任、政府诚信流失的理由。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一来要通过完善离任审计、施政责任追究等制度,从而实现“旧官不留旧账”;二来则需要对政府部门的诚信责任提出毫不妥协的法律要求。
此番湖南新规,尝试通过落实现有规范来严抓“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明确无正当理由拖欠账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内的多部规范性文件,对此均已有明确说法。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能推卸责任、消极回避,否则将承担相应党纪、政纪乃至法律责任。而对于政务处分期内的公职人员,法律也已有明文“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湖南新规在此意义上虽说可能谈不上“硬核”,但承诺严格执行和确保罚则落实亦属积极表态。
进一步看,对于政府部门拖欠账款问题的理由正当与否的评估与判断,究竟该由怎样的适格主体做出,实践中还是需要专业司法有效介入。新规也明确,“对历史形成的无分歧拖欠账款和经过司法裁判无异议的账款”,应制定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司法裁判已经明确的欠款,其异议与否都需要通过既有的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哪怕是真有异议,申诉的提起不能也不该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拒绝执行生效司法裁判,该负的法律责任要负,不管他是谁。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多一点法治思维去处理、评价和处置“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可能也是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路径。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