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南都记者从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获悉,程某某与妻子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踹了妻子一脚,警方对程某某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12月15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在镜湖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据通报,11月3日9时许,程某某在位于伊顿津桥小区家中,和妻子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此期间程某某踹了刘某一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镜湖公安分局对程某某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李佳璟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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