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关切,备案审查筑牢法治信仰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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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12-23 23:33

督促纠正处理涉企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督促纠正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被视作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制度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彰显着越来越大的价值。

众所周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但如果这些文件不规范,甚至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就会引发争议,进而影响行政机关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

要让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挥出效能,首先要过法律关,因此审查机制不可或缺。有了备案审查制度,一方面将倒逼地方在制定文件或出台地方法规时必须严谨;另一方面,备案审查制度中透露的合法性原则也是一记警钟,将对个别地方政府的任性形成有力约束。

这次报告披露,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公民认为相关规定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应予纠正。

孰是孰非?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属于有关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各类人员,包括曾受刑事处罚人员中具有此类情况的人员,应当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的人员;如果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则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

相关案例清晰表明,捍卫宪法精神既是原则,同时也会具象化为一个个看似普通的问题,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对根本大法有深刻理解,也需要更多捍卫宪法的生动实践。

随着老百姓法治素质的提升,以宪法为原则打量纷杂的经济社会生活,正在成为一种习惯。而这又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次报告还披露,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这一事件的核心在于,在缺乏“上位法”明确支撑的情况下,地方能否以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设置处罚条款?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规定处以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在很多人印象中,宪法法律似乎离自己很远。实际上,对社会的每一分子来说,从出生到上学,再到工作、买房、退休,何尝能够离开宪法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角度看,人大的备案审查案例就是最好的法治教育。

当前,我国正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变得愈加重要。

但在一些地方,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仍存在各种有形无形的歧视性待遇。报告披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而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这一案例说明,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便于监管和执法”不能再成为地方设置准入门槛的理由。备案审查的纠正,必将推动更多地方更多类似案例的跟进清理,从而为所有市场主体在法治庇护下公平竞逐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有理由相信,随着备案审查工作日益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和“刚性化”,其捍卫宪法的作用将得到更大发挥,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会愈加深厚,从而带动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跃升。

编辑:陈邹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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