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互相封禁有哪些后果?恶意不兼容行为如何界定?专家热议

南方都市报APP • 反垄断前沿
原创2025-01-10 21:57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互联互通和兼容规则”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会上,多位专家围绕数字经济各要素互联互通、兼容规则的界定和建构,以及如何看待平台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则适用等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图片

研讨会现场 通讯员供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担任研讨会主持人。她指出,近年来,互联互通的相关话题已经引起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数字架构建设等诸多层面的讨论,尤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15条有关恶意不兼容的具体规则的界定,尚有待聚焦和深入。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在会上表示,平台封禁行为破坏了数字经济中数字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核心价值,影响消费者选择和竞争者进入市场。对于封禁行为构成恶意不兼容的条件,他提出通过防护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的双重确立,共同为封禁行为的认定提供分析框架,划清平台经营者和竞争手段正当性的边界。

孙晋表示,平台互联互通的实现,不单单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涉及整个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变革和多元利益的平衡。他指出,平台经济的发展向度不能偏离数字空间相互联通的轨道,应引导平台规范有序互联互通,实现规范保障和促进发展的双重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善明提出,从根本上讲平台互联互通是数字产业发展程度的问题。互联互通需要考虑促进资源或要素有效流通、平台或产品(或要素)自身的性质、技术可行性、运维成本等问题,促进竞争回归有效竞争,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避免内卷式的恶性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从互联互通的功能定位出发,强调互联互通是封禁行为另一层面的表述。他认为,开放外链访问是浅层的互联互通,完全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重点在“恶意”的适用。根据“交易及其互惠性本质”的反垄断逻辑,当适用反垄断法时,应当在主体层面促进大企业对小企业互通,解决临界规模的问题;在路径层面,应强调交易符合互惠性本质,反对歧视性交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从网络空间基础设施的角度分享了看法。他表示,互联互通即平台能否将各自创建的网络空间基础设施连接起来,使基础设施更具效率。基础设施的范围边界可以延伸或限缩,比如带有认证、评价等功能的数据可以被视为基础设施,网络空间因其基础设施产生更多价值。数据互通可能包含基于市场交换逻辑的自然扩展,基于支付、征信需求的监管要求,以及基于资源流动的个人信息转移。立法、监管属于事前监督,而司法则可以在此基础上针对正在发生的争议纠纷划定责任规则,最终形成更加清晰、稳定的规则标准。

中国信通院政经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认为,互联互通是治理中国互联网生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切口。平台封禁链接的恶意不兼容行为仅仅是战术层面的表现,这一现象背后的根源是资本加持下造成的选边站、低水平竞争、生态割据等问题,解开屏蔽、封禁有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字市场。

李强治认为,对链接的恶意不兼容进行界定,主要在于三方面:是否为歧视性的;是否有利于增加用户体验;是否符合国内外的行业惯例。针对平台封禁问题,他建议加强执法,进一步促进监管制度创新,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与技术手段的建设。

北京律协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芸阳认为互联互通呈现阶段性特征,在互联网治理的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诉求,关键在于平衡用户、其他经营者等各方的利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15条所列出的“不兼容”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很难判断,通常做法是回归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标准,即是否存在歧视的问题,是否针对特定的主体,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谈及适用恶意不兼容的要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认为首先要从技术上分析为何不兼容,是出于软件差异还是通讯协议、商业策略;其次,应当考虑不兼容可能的合理性,比如出于安全或隐私保护的不兼容、数据格式导致的不兼容、系统的架构差异导致的不兼容等;再者,应当考虑不兼容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产生的不利影响,只有符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或者阻碍经营者正常的业绩展示等不兼容行为才受到法律规制,其目标是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保障消费者信息的获取和共享。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勇坚从经济学角度将互联互通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内容互通和链接分享;二是接口的互联互通;三是数据的互联互通;四是用户和ID的互联互通。不兼容的恶意包括平台规则上的恶意和行为上的恶意,规则上的恶意可以通过监管办法进行限制;行为上的恶意即平台不遵守自身制定的规则,明显违反平台的透明度要求。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吕晋从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恶意不兼容行为的考虑要素,包括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否导致垄断行为等新问题,是否会产生数据安全风险特别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况等。他表示,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抑或是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其底层逻辑都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这是从公益诉讼检察实践角度需要考虑的问题关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第四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刘东斌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稳妥审慎办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一些初步成效。接下来,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平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经济监管,提升监管法治化水平。

国家市监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和互联网监管研究部助理研究员陈梦缘从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的角度,分享了平台互联互通的未来规划和政策导向。

首先是推进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抓紧制定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依法查处平台规则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利用规则破坏公平竞争、侵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促进平台规则公平透明。其次是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确定不兼容行为影响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业惯例难以判定以及跨区执法等实操难题,可以探索通过执法指南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同时反向为互联网平台提供合规上的考量。再者是通过行业标准落实细节。法律无法对各种行为方式做出具体化、预见性规定,因而可通过申报行业标准的方式规范恶意不兼容行为,通过标准化的方式推动行业统一和有序发展。

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通讯员和晶

编辑:李玲

对这篇文章有想法?跟我聊聊吧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