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最新司法解释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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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1-15 13:08

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在中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此予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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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分析称,财产出资来源是财产具体情况的一种情形,如果财产的来源是一方或其父母,在分割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情况。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王丹介绍,第一种情况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不一定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高于20%,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综合考量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断。

陈宜芳介绍,《解释(二)》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还介绍一则相关典型案例: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次年,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二人名下。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夫妻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其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双方利益。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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