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一度出现“两个物业共存”局面,部分业主还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与业委会闹上法庭。就在日前,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判书显示,绿地香颂小区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有效,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持续近一年的拉锯纷争,小区业委会为更换物业,连发九道撤场通知,在当地多部门的协调下才得以解决。
换个物业,为什么就那么难?特别是在业委会议决、司法判决支持且当地多部门参与协调的情况下,居然也要拉锯近一年时间,物业更换难题在业主自治领域中可以说又刷出了一个新高度。剖析上海浦东绿地香颂小区物业更换风波,可窥见业主自治的个案掣肘与现实进展。
一个小区能有业委会,业委会能完成更换物业这件事,在国内业主自治范畴中都可能属于小概率事件。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占比仅约30%,而某小区(哪怕费尽周折)成功更换物业的个案,依然因具有新闻的稀缺性而被广为传播。
业主更换物业公司是毫无疑问的法定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而经由民事司法判决盖章认证的“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有效,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佐证了相关程序的合法性。但就是在这样相比其他家物业更换困局而言几乎“天时地利人和”的难得局面,依然让一个老物业撤场问题折腾了近一年。
必须看到,哪怕是经业主投票议定的更换物业结论,终究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同意,这也就意味着业委会更换老物业、进而遴选新物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业主提出异议的情况。此番小区更换物业的阻力中就有“个别业主反对”的因素,而本就不愿轻易离开的老物业公司则“就坡下驴”参与其中。不过好在异议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撤销权纠纷,经过完整的二审诉讼程序已经有了司法的生效判决。
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业主自治纠纷,是常态化业主自治的一部分内容。包括对业委会运行过程中诸事项的参与,对更换物业公司后的合同内容、履行质量的跟进监督,都是业主自治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甚至不排除有比例同样不低(但可能无法满足投票要求)的业主,在提起异议后寻求平和、理性的解决途径,而不是再次诉诸冲突。业主自治需要的是反复不停借由实践的训练,包括不把表达不同意见的业主视为“个别业主”。
对于老物业在长时间内拒不撤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同样有明示,老物业公司不仅需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而且应当做好一系列配合交接工作,拒不退出不仅无权获得后续物业服务费用,而且还有违约责任,需要赔偿损失。九道撤场通知都撤不出的物业公司需要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而不只有多部门的反复协调,以及业委会后续对其拒不撤场期间造成损失的追究。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对企业给予违约程度最高的记录18分的处理。而在四川,老物业拒不退出不仅每天罚一万,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更换物业的难题需要业主自治的成熟实践来化解,它从来都不简单,在此期间的一些波折、纷争,都应该寻求制度化的解决渠道。但这并不意味着,新旧物业交接的推进就可以横加阻挠而不用负法律责任。业主自治需要训练,物业守法、守契约更需要强约束。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