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 张建国 被告商家在其网店以“官方授权”“正品保障”“假一赔三”等宣传语推介所售商品,实际却销售假冒商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依法判决商家向原告消费者“退一赔三”,退回货款53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临近3·15,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消费者权益维护相关案例。案例中,原告黄某诉称在A公司网上店铺购买了三盒“官网专柜正品**牌骨疼贴”,贴敷膏药过程中感到气味难闻,且使用后导致瘙痒等过敏症状,怀疑膏药为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该网店退款,但商家始终未答复。黄某诉至龙岗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店铺向原告退还购物款5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商品包装上印有“**牌骨疼贴”标识,标有“豫健准字[2015]第X号”字样,生产企业标明为“B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意事项载明“本商品为保健用品,不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A公司网店商品页面显示其包装正面带有“**牌”商标,商标下方标注“企业店铺,平台认证,官方授权,正品保障,假一赔三”。又查明,B公司注册商标中并未包含案涉商品,案涉商品上的“**牌”图片与案外人C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牌”近似,但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获得C公司授权销售案涉商品。
龙岗法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实施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案涉商品名称中带有明显的“**牌”标识,属于假冒商品。A公司网店违反法律规定,应退还购物款。本案所涉商品包装已标明商品系保健品,原告黄某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商家以药品的名义出售案涉商品,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A公司欺诈消费者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A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相应赔偿款。
法官说法:假冒商品却标注正品,构成欺诈
本案中,被告A公司网店以“官方授权”“正品保障”等标签包装案涉保健商品,却销售假冒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根据该条款,经营者销售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选择正规门店或者有官方授权凭证的网络店铺,查询清楚相应资质,购买时须仔细阅读商品介绍,详细了解商品说明,看清是否具有合格标识;网购过程中,若发现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描述不符,在与商家协商时应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商品介绍页面,并保存与商家交涉的聊天记录等,以备维权之需。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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