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司电影卡余额被指无法合并,中影票务网:需提前申请

南方都市报APP • 奥一新闻
原创2025-03-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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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发行的两张电影储值卡余额无法合并,单卡余额低于电影票价时,需消费者自付差价购票?近日,有市民向奥一新闻记者反映称,其持有的两张中影票务网电影储值卡总余额达451.1元,却因单卡余额29元需额外补差价购票,两张卡余额无法合并使用,质疑该规则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此事,深圳市中影票务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福利券合并功能属于个性化功能,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开放。如果单位的个别员工的福利券需要使用到合并功能,可以向自己单位经办人说明,由经办人向该司提交福利券的合并使用申请,该司核实相关信息后,将会在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市民反映

两张电影储值卡余额无法合并使用

合同未见限制条款

市民程先生向奥一新闻记者反映,其单位工会每年会发放员工生日福利,包括中影票务网的电影储值卡,可在深圳多个影院购票。目前其账户内有两张卡,一张卡的余额为29元,另一张余额为422.1元。鉴于29元不足以购买一张电影票,便咨询微信客服人员两张卡余额能否合并,却得知不支持此操作,需“卡内余额+微信补差价”支付。

据程先生提供的卡券信息显示,两张电影卡上均有“中影票务通”字样,余额29元的电影卡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余额422.1元的电影卡有效期至202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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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提供的与微信客服人员对话截图可见,客服人员回复表示,“如果购买的票价大于余额,可以使用卡券余额加微信补差价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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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认为,两张卡为同一公司发放的电影储值卡,且都在有效期内,不能合并余额使用并不合理。“两张卡的总余额有451.1元,完全覆盖电影票票价,却要补差价支付,这个处理方式并没有站在消费者立场考虑。”

其还强调,据单位工会工作人员介绍,单位工会与中影票务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余额不可合并使用的限制条款,且中影票务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的《风控规则确认协议》亦未见相关限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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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票务相关工作人员

福利券合并功能属于个性化功能

需单位经办人提出申请

经检索发现,深圳市中影票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票务代理、企业策划服务、礼品销售等,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福利采购解决方案。

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在2021年至2024年中标过约8家单位工会的福利采购项目,包括: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职工福利(电影券)采购、深圳免税集团元旦节员工电影券采购、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影院通票采购、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电影票兑换券采购等。核心服务涵盖电影券定制、影院通票定制、电影票兑换券定制等。

奥一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公司曾在2021年被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列为投诉量排名前十的企业之一。2021年3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10家投诉量较大的企业,深圳市中影票务科技有限公司位列其中,具体问题为电影兑换券过期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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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国消费者报

针对两张电影储值卡余额无法合并使用的问题,奥一新闻记者发函联系深圳市中影票务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司是属于针对B端企业/单位定制型福利平台,标准定制的范围为:卡套、卡面、使用范围、有效期、发放形式、补差、短信通知等,但福利券合并功能属于个性化功能,这个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开放。

针对能否合并电影储值卡内余额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表示,标准定制的福利券,考虑到用户能使用完所有金额,确保用户的权益,福利券本身就开通了补差功能和充值功能。另外,如果单位仍然需要开通合并功能,单位经办人只需要向该司提交开通申请函即可,因此如果单位的个别员工的福利券需要使用到合并功能,可以向自己单位经办人说明,由经办人向该司提交福利券的合并使用申请,该司核实相关信息后,将会在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回应还称,该司将会密切的关注市场动态和市场需求,在销售端和使用端进行更多的说明和引导,不断优化用户的体验。

律师

用卡环节步骤繁琐

增加商家以及购卡企业的工作量

对此,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认为,如果两张卡是同一家公司发行的,而且都在有效期内,理论上两张卡的权益应该是一样的,应该可以合并使用;如果储值卡发行方认为每张卡的余额都是独立的,应该事前通过书面形式注明清楚,否则这种隐藏的“不能合并使用”条款,可能属于单方拟定的霸王条款,明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未履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商家单方出台制度,对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储值卡不允许合并计算余额,明显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应该认定无效。

毛鹏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发卡方认为已经将相关提示风险告知购买的企业,是企业自己没有告诉员工,那发卡方必须对自己已经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举证。即便发卡方已经将相关提示风险告诉了购买企业,也不能表明发卡方就有权不将限制卡片使用权利的重要条款事前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如果消费者事前知道这种储值卡不能混同合并使用,消费者就可以合理规划每张卡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每次使用的额度。

针对福利券合并功能属于个性化功能的问题,毛鹏律师表示,商家这样操作会同时增加自己以及购卡企业的工作量。假设某大型企业采购了1万张福利卡并分发给1000名员工,若有100个人(十分之一比例)想合并使用卡内余额,可能就需累计向购卡企业提出100次合并申请,购卡企业也需向商家发起同等次数的合并请求。若用卡环节需经历如此繁琐的步骤,可能会影响到购卡企业后续再次复购的意愿和打算。

毛鹏律师认为,商家只有学会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才愿意选择支持商家,否则如果商家的声誉或口碑太差,消费者也可以投反对票。如果消费者都联合起来强烈反对公司工会购买类似储值卡,可能会让商家丧失更多潜在用户,得不偿失。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刘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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