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互法院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音乐侵权较严重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5-04-22 13:27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8.33亿,占网民整体的75.2%,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该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音乐、游戏直播、影视内容侵权频发,原创作者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间的矛盾凸显,不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近七年间该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超14万件。立足相关审理情况,法院建议直播平台加强对主播以及直播内容的监管,包括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以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侵权内容,提高对侵权投诉的处置效率等。

涉案作品类型众多,音乐侵权问题突出

南都·隐私护卫队从会上了解到,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至2025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北互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超14万件。其中,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占比约0.8%。审结114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40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903件。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四类特点。一是收案数量较少,案件增幅不大。近几年,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现象呈多发态势,相比之下,北互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收案总量虽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整体增幅不大,且在该院涉网著作权案件收案总量中占比较小,这与直播行业著作权纠纷多发现象并不相符。

二是作品类型众多,音乐侵权突出。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所涉作品涵盖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影视剧、体育赛事等)、文字作品等常见类型。其中,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为896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仍是主要的侵权方式。这反映出直播行业运行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较高,但尚未形成成熟的音乐作品直播授权模式。

三是直播场景广泛,复合侵权严重。北互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侵权模式不尽相同。除了前述常见的音乐作品侵权外,还出现了“陪你看(影视剧、体育赛事等)”“为你读(小说)”“教你做(短视频)”等新型侵权模式。而且多为直播+回放并存模式,权利人也往往针对直播及回放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导致复合型侵权案件占比较高。

四是被诉主体集中,平台被诉居多。被诉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直接起诉侵权网络直播账号的运营方,即网络主播个人,案件量仅为92件,占比约7.70%;同时起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及网络主播,即权利人就同一直播平台内的多个侵权主播分别提起侵权之诉,且在每一个案件中均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量为315件,占比约26.36%;仅起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将直播平台内存在的多个侵权行为合并起诉,统一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责任,案件量为781件,占比约65.36%。

据主播违规情况、内容类别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北互法院认为,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与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情况、网络直播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等密切相关。通报会上,该院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是行业扩张迅速,激发产业融合。网络直播的应用场景日趋多样化,从单纯满足娱乐享受的文娱直播,逐渐与电商产业、知识付费产业、游戏产业等网络产业融合,与包含短视频在内的其他网络产业争夺流量,引发矛盾与纠纷。网络直播行业的低创作门槛与流量变现需求催生海量内容产出。“直播+”模式与电商、教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场景的多样性。

其次是直播瞬时隐蔽,增加维权难度。网络主播从业人数众多,且主播可以自行选择直播时间,呈现出明显的瞬时性与隐蔽性。这导致直播侵权行为及实施主体的发现及取证难度较大。这一方面导致直播侵权案件数量总体较少,且权利人往往将直播行为与较易取证的回放行为一并起诉,以增加胜诉几率;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直播的直接侵权主体难以查明,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起诉对象,对同一平台内不同用户的侵权行为一并或分别起诉直播平台,“化零为整”以降低诉讼成本。

再者平台参与直播,具备多重角色。网络直播平台在为网络主播提供展示平台及技术支持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直播活动的全流程。例如,直播平台会与平台内的特定主播签订协议,培养签约主播;平台还会通过从外获得授权的方式创建平台曲库,供平台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播放或演唱等等。这使得直播平台往往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双重身份,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也导致权利人更倾向于向网络直播平台主张权利。

另外主播法律意识欠缺也是一大原因。网络主播几乎没有从业门槛,实践中发现大量的业余主播甚至部分职业主播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直播时随手播放影视剧、演唱歌曲等现象十分普遍。有些主播甚至直至被诉,都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直播行为已侵害他人权利。

为了妥善化解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北互法院给出一系列对策建议。

从统筹协调角度看,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统筹推进基层治理等职能,组织、指导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主播群体等相关各方,探索优化推动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协同治理模式。司法行政“齐抓共管”,法院依托个案审理积极探索树立规则,明确直播场景下侵权认定及责任划分等标准;积极与行政监管单位协同,统一执法标准,指导行业组织等主体发挥优势。

从行业组织角度看,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推广直播行业的行为准则及服务标准。同时,加强对主播的教育培训工作,聚焦建立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等培训机制,探索完善主播评级考核制度,激励、激发直播行业活力。

从平台角度看,应加强对主播以及直播内容的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例如电商直播、娱乐直播等)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主播或者以音乐、影视剧等侵权多发领域为直播内容的主播,加大人工巡查力度、进行实时监管,并根据相关要求对违法违规的主播及时采取措施。

另外,要完善内容审核机制,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侵权内容,提高对侵权投诉的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内容的出现和传播;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合作,针对音乐等常用直播素材创建正版资源库,供网络主播直播时使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从平台主播角度看,应提升版权意识,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坚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发生侵权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并积极调整避免二次侵权的发生。同时,主播应当努力提升原创水平,打造差异化内容,减少低质竞争和侵权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樊文扬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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