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黄俊 通讯员林媛 4月23日上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路径分析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广州互联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赖俊斌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事司法保护路径研究分析报告》。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法院2019年至2024年以来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审理现状进行全面梳理,认为现有网络虚拟财产应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体现现实财产或利益的网络映射体,即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和部分网络账号等。
一类是网络世界构建的纯虚拟财产,即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NFT及加密货币。其中网络构建类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创制物,既包括数据创制,也包括价值创制,其价值具有虚拟性。
经对上述两类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行深入剖析,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对于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其本质上是实体店铺的电子网络化,各项组成要素都具有实在性,与物理空间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可通过现行法律予以调整。
对于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尽管与现实的关联性较弱,但与其相关的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未脱离现行的物债二分框架,兼具物权和债权特点。
具体来说,虚拟财产统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是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债权关系客体,是网络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债权凭证。
虚拟财产的价值创造主体是网络用户,作为网络用户之间的物权关系客体,权利人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
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性质限制了其物权的权能,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行使物权时需受限于用户协议、平台规则和运营周期等。
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对网络账号、网络店铺、游戏类虚拟财产、NFT、加密货币五类常见虚拟财产在交易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现,现阶段仍存在网络账号的可交易性尚未明确、网络店铺的交易行为性质认定尚未统一、网络游戏内虚拟财产禁止交易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NFT类虚拟财产法律规范及治理规则有待完善、加密货币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争议易衍生金融风险等法律问题。
为推动形成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类型相匹配的法律保护路径,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在制度构建方面,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类型,区分运营者、网络用户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等不同主体,设定与其权利属性相匹配的义务规范;探索建立网络用户参与的契约协商制度,使平台虚拟财产规则能充分体现用户需求。
在个案裁判方面,在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合同、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充分考虑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权利归属与内容的特殊性,以裁判规则推动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用户权益保护和平台持续发展。
在协同治理方面,协同监管部门,加强NFT数字藏品和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严厉打击炒作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夯实平台责任,推动完善虚拟财产交易合规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跨平台交易溯源和场景追踪系统,形成虚拟财产多场景监管、治理体系。
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相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直播账号、流量、XIN币、数字藏品等多种类型,涉及游戏账号交易、虚拟财产权属分配、虚拟财产安全保障、网络流量劫持、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裁判规则和治理经验。
广州互联网法院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路径先后形成多份研究成果,获评2022年全省司法统计课题优秀等次,全国法院第十二次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一等奖,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结项验收评审结果中获评优秀。
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地X》游戏的运营商,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账号和游戏币交易服务。
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地X》的安全性、破坏了《地X》的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地X》的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郑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提供《地X》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地X》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向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驳回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对于游戏内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分析,厘清了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提供游戏交易服务的行为边界,有助于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流通,促进数字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爱某公司运营有大量微信公众号,其业务模式为通过公众号运营获得流量,开通“流量主”功能获得微信每月定期发放的“流量主”收益。
赵某某为爱某公司公众号编辑,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赵某某在职期间,未经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同时在文章末尾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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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赵某某向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以侵权法规制流量劫持行为的案例,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
本案的判决凸显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侵权法路径,有利于为流量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机制,引导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