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南都: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降低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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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4-24 15:58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规如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最高法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在发布会回应南都记者称,《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犯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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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介绍,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相当重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据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优化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解释》第17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犯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一是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解释》第18条主要沿用原有相关司法解释,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并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以及“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的情形,按照行为人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利润的损失计算;对于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损失数额。

二是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解释》第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往往支付钱款等财物。《解释》据此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三是关于量刑升档的认定。《解释》第17条根据实际,将原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入罪情形作为升档量刑标准,严惩严重的犯罪行为。

李剑还介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该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是一致的。行为人窃取、刺探商业秘密,可能会采取盗窃、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商业秘密的,可能会采取贿赂手段;非法提供主要是指知悉、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解释》第17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情形,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两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衔接。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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