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分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部分,共1188条。这将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草案审议程序的规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立法领域常说的“三审制”。此番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意味着在环境法学界、实务界历经几轮酝酿的一部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法典正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法典将汲取民法典编纂制定过程中积累的诸多立法经验,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和集成升华,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应该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梳理与更新。
法典是国家法治最高形态的具象呈现方式,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里程碑,其最大价值就在于通过体系化的法典编纂,科学整合、融汇打通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在制度逻辑,是国家法治行进到相对成熟阶段的集大成之作。
此番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就转变了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而对具体的生态要素、环节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则采取“择其要旨要则纳入”的方式,既确保了法典的开放性、兼容性,也给单行立法的实践留足空间。
公开数据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形成了涵盖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众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写入宪法,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诸多积极进展。但同时也必须要看到,以分散立法模式进行的生态环境立法,因其立法制定修改时间的差异和认识的局限性,使得各项规范性文件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繁冗、掣肘的情况,分散在各项部门法中间的生态环境法律元素也多有不一致和不协调。
一部统一制定的生态环境法典呼之欲出,一幅国家生态环境法治文明的进阶图景正徐徐展开。
国家立法对成文法律的法典化孜孜以求的追求与雄心,是基于国家法治对法律稳定性的执着。法具有稳定性,但也始终需要因应时代变迁而作出调整。特别是生态环境立法这种立足于现代政府治理路径的工具法学领域,而国家层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推动也多以具体改革举措、方案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铺开,类似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就可能无法通过法典做前瞻性布局,法典的稳定性与相关领域改革进展的有机协调可能将面临一定的挑战。在庞杂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多样态规范性文件的法典化调适、体系梳理之外,还有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行时状态,使得法律的实施环境依旧复杂。这就更加期待已经启程的生态环境法典化努力,能够透过生态、环境、资源三个核心法律诉求,深入探索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调适与融合路径。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法典更是国家法治理性的高阶呈现。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有理由相信,以生态环境法典“初审”为契机,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实践将得以更深层次的法治锤炼,人类对公民环境权的不懈追求将得到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编辑:陈邹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