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银行高管“带病流动”!这一规定修订,6月起实施

南方都市报APP • 湾财社
原创2025-04-2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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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与此前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更细致的区分,并相应设置了差异化的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的职业流动和职务提拔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限制。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调整避免了过往“一刀切”的监管模式,显著提升了监管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大调整严防银行业高管“带病流动”

《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办法》最早于2013年11月发布,至今已经过去了11年有余。“《办法》在强化资质条件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介绍修订原因时表示。

据介绍,《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质效,督促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严格防范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区分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避免“一刀切”

那么,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对担任高管人员有什么影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原《办法》第七条规定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不得担任高管人员。《办法》本次修订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进一步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提拔作出限制。

一方面,对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规定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同时,对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规定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此外,对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照处罚明确的期限执行。规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这一调整优化了监管体系,提升了监管处罚精准度。通过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改变以往 ‘一刀切’的 模式,过罚相当,避免轻微违规受到过严处分,针对严重违规者也能强力约束。”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向南都湾财社记者分析道。

今年4人被监管部门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

监管高压之下,银行业高管违规情况如何?南都湾财社记者根据企业预警通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共开出罚单上千张。其中,85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到终身不等,4人被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这4名被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分别是:时任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王石所、时任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亚所华、时任遂川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郭院华和时任麻阳农商行董事长唐伟。

其中,仅4月份以来,监管部门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共开出罚单161张,其中46人被警告,60人被罚款,38人被警告、罚款,17人被禁业。

在被禁业的17人中,有4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另外13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年至20年不等。南都湾财社记者发现,这些被罚人员中,不乏银行分支机构高管。比如,时任湖南炎陵农商银行行长刘纳新因为对该行授信管理不到位、贷款管理不到位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于今年3月份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株洲监管分局禁业6年;时任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产品一部(筹)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管理部兼理财产品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琪因为未按规定程序选聘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等原因被上海金融监管局终身禁业。

周毅钦表示,在银行高管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当下,修订后的《办法》将促使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治理,健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拟任高管的背景调查、能力评估等工作,限制有不良记录的高管流动与提拔,防止 “带病流动”,减少因用人不当带来的经营风险,推动内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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