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2024年)》及典型案例。记者梳理案例发现,一些企业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签外包协议,在出现劳动关系争议时以此为据否认事实劳动关系,规避应有责任。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劳动关系确认。部分案例摘录如下:
2024年4月6日,龙某在某首饰公司面试入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是直播,上班时间6小时,每月上班26天算全勤,满勤底薪6000元,提成另算。某首饰店经营者通过其本人银行账号向龙某支付工资。2024年6月16日,龙某离职,并于同年7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因某首饰店于同年7月4日注销,仲裁委裁决:撤销龙某诉某首饰店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对该申请不予受理。龙某不服提起诉讼,诉请谢某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与某首饰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某应支付龙某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16645.16元予龙某。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龚某面试入职某供应链公司后,与案外人好工云公司签订《众包服务协议》,约定由某供应链公司通过好工云平台发布项目,并可以自由指定平台创客作为最终项目执行者;好工云公司提供系统支持服务;某供应链公司根据创客执行承包业务的数量、质量、考核结果计算好工云公司、创客的收入,并向好工云公司支付服务费,好工云公司再将报酬发放给创客。龚某从事的快递派送工作属于某供应链公司经营业务范畴。
后龚某因劳动关系与某供应链公司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龚某、某供应链公司在龚某入职期内存在劳动关系。某供应链公司认为双方曾签订《创客注册协议》,龚某在平台自主接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龚某从未打卡或考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遂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龚某作为创客与某供应链公司之间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判决龚某与某供应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供应链公司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唐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