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为投资融资促进专章。专章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对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完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提供更高水平投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作出规定。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民营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却面临着不少障碍,这些痛点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投资角度看,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虽然倡导公平准入的政策十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并不鲜见。
媒体曾经披露,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等领域,民营企业即便符合基本条件,也常因各种复杂的前置条件、审批流程限制而难以涉足。某民营建筑企业尽管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和雄厚的技术实力,但在参与一个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标时,由于招标方设置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导致该企业被排除在外。
市场竞争中遭遇不公平对待,使得民营企业错失许多优质投资机会,限制了其业务拓展与规模扩张。
融资难、融资贵也是民营企业发展路上需要面对的阻力。
一方面,融资渠道狭窄。银行出于风险考量,对民营企业贷款条件往往较为苛刻,尤其是抵押物不足成为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一大障碍。
许多民营企业缺乏足额的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像轻资产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其竞争力主要来自创新技术和创品,却难以凭借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获得银行充分认可的贷款额度。类似情况在创新型民营企业中极为普遍,反映了传统金融体系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另一方面,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普遍偏高,再加上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等额外成本,使得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大幅增加。这种利差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财务负担,压缩了利润空间。
针对上述痛点,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专章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
一是破除准入歧视,禁止在招标中设置倾向性条款,明确“法无禁止即可入”,要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标全过程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此举将有效减少“资质壁垒”等隐形障碍。
二是打破融资壁垒,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接受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非传统抵押物,促使金融机构从“重抵押”转向“重信用”,从而解决轻资产企业融资难题。同时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设置不良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旨在有效缓解银行“惧贷”心理。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则有利于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得直接融资。
为推动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优化民企投融资环境的规定,还需多方努力。
首先应加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并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作为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就民营企业自身而言,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提升信用水平。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