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服务保障,推动民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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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5-03 22:35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为服务保障专章。该章节从规范行政执法、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政企沟通三大维度,将过去分散的政策转化为富有强制力的法律约束,进一步营造健康稳定的政商生态。

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准以往长期存在的执法随意性的痛点,对乱检查、乱罚款等顽疾设立禁止性条款,如第51条要求对民企的行政处罚应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且与其违法行为相当,杜绝标准不一、小过重罚。

过度检查一直是涉企执法的痼疾,时常出现类似于“某企业一年被检查百次”的新闻,涉及的问题包括:检查主体多、项目多、频次高、过程不规范,企业迎检压力大,以至于无法保证正常生产活动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过去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包括《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而今写入民营经济促进法更是将“合理检查”上升到法治高度。第50条明确,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52条进一步指出应以“合并同类项”的方式进行,即“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旨在确保检查不缺位也不越位。

优化政务服务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放管服”明确为法定责任,推动政府向“无事不扰、有事必应”的目标迈进。第46条至49条,分别对政府应提供的多种服务作出规定,包括政府应公开优惠政策、制定鼓励创业政策、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培养对口人才并帮助对接信息等。上述规定过去或多或少在各省市以创新经验的形式推出,如今通过法律规定,既增加了强制性,也使得这类经验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义务。

打通政企沟通机制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另一亮点。第44条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第55条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这一规定将2019年《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中的政策升级为法律,确保此类沟通反馈机制不在执行过程中空转。这种制度性对话渠道的建立,有利于改变过去有赖于个人关系的非正式沟通模式。

从政策到法律,这种转变体现了我国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决心。以往优化营商环境多依靠政策推动,虽成效显著,但仍存在地区间、部门间执行效率不一的问题。此次立法将具体服务要求法定化,让散落在各类、各地政策中的原则性规定得以统一,这种转变不仅加强了制度刚性,更能通过法律责任倒逼提高执行效率。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仍需以个案处罚通报和服务方式创新,让“服务保障”完成从纸面到现实的跨越。但无论如何,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已为政府的现代化、服务化转型定好基调,用务实管用的条文回应企业关切、改善政商关系,为民营经济穿越周期波动保驾护航。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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