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东莞高埗“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2023 年 12 月 20 日 21 时 44 分,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高埗立交桥下方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高埗“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韦某行车过程中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当事人乔某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当事人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报告》披露了这一事故的详细经过。2023年12月20日21时44分,韦某驾驶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搭载混凝土沿高埗大道从中堂往高埗大桥方向行驶,驶至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环城立交桥路段右转弯往环城路万江方向时,车头与同方向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其中,乔某驾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影响正常右转弯车辆通行。
《报告》显示,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未见明显道路安全隐患。韦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下角有明显碰撞痕迹,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在车底内,电动自行车车头损坏。
经检验,涉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灯光系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8km/h。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尸体进行死亡原因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称,当事人韦某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右转弯过程中,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当事人乔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影响正常右转弯车辆通行。 当事人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
2024 年 1 月 10 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韦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乔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报告》强调,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部分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停现象严重。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二是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真正落实对驾驶员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仅停留在口头提醒阶段,而未采取其他惩戒措施(如罚款、停岗、再培训再教育等),对违规操作的驾驶员安全教育、惩戒纠正不到位。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