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5月16日,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第47次检察开放日,发布第四批民法典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显示,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虽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但因不易举证,在诉讼中未能获得经济补偿。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通过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使付出更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8万元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第47次检察开放日,检察官讲述典型案例。
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条款适用难
典型案例显示,康某卿、刘某珍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生育一子康某。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两次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珍的婚姻关系,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康某卿诉讼请求。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12月15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因刘某珍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刘某珍要求给付经济补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
刘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1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24年5月,刘某珍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承办检察官、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检察官刘于宏介绍,刘某珍离婚后,就被前夫赶出家门,净身出户后,不得不借住在亲戚家,因难以获得补偿,她感到很委屈,“我就想要点补偿,法院还要我拿证据,二十多年洗衣做饭、照顾老小,这不算证据吗?”
刘于宏称,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现实生活中,认定一方“负担了较多义务”往往存在困难,这也是《民法典》第1088条在适用中的困境。
在调查核实后,刘于宏了解到,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务工后,就与刘某珍分居,刘某珍独自经营一家小服装店,二十多年来,夫妻二人经济上相互独立。儿子康某一直随刘某珍生活,康某卿未支付抚养费。康某卿现每月领取退休金,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为此,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康某卿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外打工期间,其子康某随刘某珍和康某卿的父母生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康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其由母亲刘某珍抚养长大,康某卿未陪伴其成长,亦未支付抚养费。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对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康某卿给付刘某珍经济补偿8万元。
依法保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检察机关在办理离婚析产监督案件中,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家庭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但在诉讼中往往对此不易举证,导致离婚时常处于不利地位。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由于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难以量化举证,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因素,综合认定一方是否负担较多义务、是否应予经济补偿。
本案中,康某卿自其子康某五岁时便外出务工,期间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刘某珍独自抚养康某直至其成年,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应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本案推动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引导全社会重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第1088条,不是一个冰冷的法条,而是时代文明的温度计;它为无数默付出的家庭成员树立了一个标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被时光稀释,它应当被正视、被尊重、被保护。”刘于宏称。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