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洁赟 邓丽华 邓钦霞 5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内容涵盖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领域,重点聚焦行业垄断、特许经营许可、虚假商业宣传、经营销售劣药等行为,以及改革过渡期违法行为认定、食品安全领域过罚相当原则运用等法律适用问题。
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市场、金融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纠纷案件1618件,同比增长19.32%。
人民法院如何在维护公平竞争、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中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某燃气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确认案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竞买资格限制条件违法,判决支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为,保护竞买人合法权益。
在某行业协会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定该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并组织会员单位集体涨价违反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
在某盐化分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法院认定在改革过渡期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盐化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并未违反行为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撤销了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推进执法标准与裁判规则的统一,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要素畅通流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释放市场竞争活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依法助力建设更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彰显司法担当。
某行为协会成立后多次要求全体会员不得擅自降价或变相降价,在获悉将取消行政指导价后制定了统一的涨价方案,并组织31家会员单位同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因行业同时集体涨价幅度较大,引发当地热议和媒体关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该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涨价实施时间以及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属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行业协会处以罚款40万元。某行业协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行业协会要求会员单位摒弃降价或变相降价并组织集体抵制,影响必然波及整个区域市场,相当于要求区域市场内的同业经营者共同放弃使用价格手段进行竞争。
在政策放开由市场自主调节收费后,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集体涨价的行为,一方面妨碍了经营者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消费者在经营者公平、有效竞争情况下可能获得的优惠利益,违反了相关规定。
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法合理,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某行业协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通过剖析行业协会行为妨碍经营者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及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后果,认定行业协会行为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为市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引导包括行业协会、经营者在内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某餐厅购进野生河豚鱼12条共2公斤,经检测,该批次河豚鱼为“怀氏兔头鲀”,系河豚鱼的一种,未检出河豚毒素。
区市监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某餐厅实施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某餐厅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某餐厅销售涉案野生河豚鱼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但其在某市监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同时,涉案河豚鱼数量不多,经专业机构检测未检出河豚毒素且并未售出,某餐厅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在立案查处后立刻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某区市监局对其决定罚款10万元不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显属不当,依法应予变更,据此判决变更涉案罚款数额为1万元。
行政机关实施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民生保障领域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既要做到准确、严格,又要注重对中小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护,避免“小过重罚”。
本案法院判决变更处罚金额,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与其违法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相适应的罚款数额,既警醒餐饮经营者注意食品安全,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的教育功能,又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执法标准的统一,推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体系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