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去年共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5-05-29 13:21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全小晴 孙欣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涵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名誉权、财产权、反家庭暴力等,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延伸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其中,在张小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使用教学资源,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在村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法院与公安、妇联等多部门密切配合,织密未成年人反家暴防护网。

在小顾与顾先生抚养费纠纷案中,法院准确查明并选择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处理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给付问题。

近年来,广东法院落实落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家事少年审判机构,深化与民政、公安、妇联等联动协同,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家事调查、心理干预、判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反家暴预防及联动救助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据了解,全省法院去年共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与妇联等单位共建家庭教育指导站25个。

【典型案例】

男子离婚后酗酒打骂子女

村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阿成与阿梅于2018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子女小正(8岁)、小青(7岁)均由父亲阿成直接抚养。双方离异后,两子女与阿成同住,爷爷奶奶均已去世。

2024年2月,当地妇联干部收到村民反映称小正、小青疑似遭家暴,经上门家访,发现两子女身上确有伤痕,且无人看管,阿成在酒后殴打了两子女。

据了解,阿成从半年前开始染上了酗酒恶习,经常因小事打骂两子女。村委会、妇联多次联系阿梅未果,为保障两子女的人身安全,村委会遂代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当地妇联亦支持该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快速立案,经审查村委会提供的公安机关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妇联情况说明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阿成对小正、小青实施的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遂裁定禁止阿成对两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成骚扰、跟踪、接触两子女。判后,法院第一时间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给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妇联组织,提醒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小正、小青的人身安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与此同时,法院依法向阿成、阿梅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经法院与村委会、妇联等多方合力,最终促使阿成、阿梅就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两子女变更由母亲阿梅抚养,阿成支付抚养费等,两子女生活恢复正常。

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妇联、教育、村委会等部门协作配合,通过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加强调解和判后跟踪回访力度,有效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敦促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织密织牢反家暴防护网。

男子因存款冻结生活困难

法院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保护抚养费

因梁某未履行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颜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梁某名下的存款。

梁某甲、梁某乙系梁某的未成年子女,因梁某未按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困难,遂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在执行分配款中优先支付被执行人梁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的抚养费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梁某应向梁某甲、梁某乙支付的抚养费应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故判决撤销原分配方案,对扣划梁某的银行存款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未成年子女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是其生存、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物质保障。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执行分配中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彰显实质公平正义。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