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记者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佛山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1号)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取消了部分提取情形的户籍地、缴存地限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受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同时,增加注销提取情形、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调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时限、整合和完善部分内容,如整合现行的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支付购房首付款)、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提取政策等。
新修订的《提取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后附:
主要修订内容
一、取消部分提取情形的户籍地、缴存地限制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受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二、增加注销提取情形
缴存职工在本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
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由“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调整为“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核定”。
四、调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由“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应当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当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由“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五、整合和完善部分内容
整合现行的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提取政策。
相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提取办法》实施的问题
1.新修订的《提取办法》何时施行?
答:新修订的《提取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1号)同时废止。
2.新修订的《提取办法》施行后是否会影响2024年2月29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已办理的提取业务?
答: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已办理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如提取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额度未提取完毕,已生效未停止的提取仍会继续自动划账;自动划账已终止的,同一套房屋须再次办理提取的,仍可按原规定继续提取。
(二)关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什么情况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是两个不同的提取情形。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并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情况一:在本市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房:2024年2月29日后(不含当日,下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2024年2月29日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使用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下同)购房:2024年2月29日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2024年2月29日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况二:在异地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提取额度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例:张三及其配偶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并于2025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则张三及其配偶可在2025年7月1日(含当日)至2027年1月1日(含当日)期间提出提取申请,各自可提取一次。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贷款结清前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不可再继续提取。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且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职工已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可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关规定继续提取。
职工于2024年2月29日后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按新修订的《提取办法》规定执行,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不可再继续提取。
4.在本市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还能否以该住房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分三种情况。
情况一: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无法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况二:使用组合贷款购房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成功生效后可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即公积金冲还贷成功还款一期后可申请。另外,每次提取,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情况三: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所有权属人的剩余可提取额度应优先转换为借款人家庭的公积金贷款冲还贷额度,转换后个人账户仍有剩余可提取额度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成功生效后可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即公积金冲还贷成功还款一期后可申请。另外,每次提取,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5.要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应如何办理?
答:应在贷款还款期间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时明确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并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或银行出具的还款利息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包含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贷款总额、贷款地址、贷款是否还清、还贷利息的总额等信息)。申请提取本市公积金贷款还款利息的,可无需提供公积金贷款还款利息证明材料。
(三)关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办理楼盘备案?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以及《承诺书》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查询楼盘备案进度?职工如何查询所购楼盘是否可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答: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已备案的楼盘信息。
3.职工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资金何时进行划拨?是否划拨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答:资金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划拨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而并非划拨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4.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后,职工可以撤销提取业务吗?
答:情形一:在资金划拨前,一般情况下,已审核的提取业务无法撤销,但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职工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
情形二:在资金划拨后,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职工办理业务撤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关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问题
1.如何理解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
答: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五)关于租房提取的问题
1.租住异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能否提取?
答:不能,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方可提取。
2.职工在本市租住公寓、自建房等用于自住,是否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参照租住商品住房办理提取。
3.如何理解“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规定?
答:“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是指职工在本市开设个人账户满3个月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4.如何理解“按年提取”和“按月提取”?
答:按年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当年度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按月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及以上,一个提取年度内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报至当月,不得重复申报。
5.同一提取年度内,选择“按月提取”办理首次提取后,再次办理时能否选择“按年提取”?
答:不能,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只能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种方式办理,不能更换提取频次。
6.如何理解“职工同时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提取时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的规定?
答:租房提取分为三种提取情形,分别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多孩家庭(指现有三个及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职工在同一提取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内,每次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提取时应明确租赁时间段。
例:李四及其配偶于2024年7月至12月租住商品住房,同时也是多孩家庭,则李四及其配偶提取2024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时,只能选择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或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7.如何理解“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的规定?
答:职工在同一提取年度内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申请提取时应明确租赁时间段。申报提取的租赁时间段内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情形的,应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
例:王五于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租住商品住房,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于同一提取年度内存在两种租房提取情形,提取时王五应选择按月提取,先以租住商品住房的情形申请提取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的租金,在满足提取时间间隔后,再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申请提取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的租金。
8.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后,如何计算提取额度?
答: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核定。
例:以2024年度为例,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439元(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590×15%×12),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7262元。
注:上述内容仅为举例说明,2024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9.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中的“月租金”和“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在月租金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合共的可提取额度以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租金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例一:职工及配偶是多孩家庭,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3000元,不超过本市2024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754元,则双方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3000元。
例二:职工及配偶是多孩家庭,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6000元,超过本市2024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754元,则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5754元。
10.职工租房提取后还有剩余可提取额度,下次再办理租房提取时能累计吗?
答:不能,根据《提取办法》第十一条,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11.职工租房提取时,只提取了其中几个月的租金(额度),下次申报时能否再重新申报提取未提取月份的公积金?
答:提取不往前追溯。
例:职工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租赁住房,2024年12月办理提取时,申报提取2024年8月、10月、12月的租金,下次申报提取时,不得再申报提取2024年7月、9月、11月的租金。
(六)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既有住宅”?
答: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2.什么情况可办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答: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提出提取申请:
(1)职工或配偶对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职工的父母对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3)职工配偶的父母对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3.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应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可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亦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七)关于注销提取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办理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提取?
答: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提取申请:
(1)在本市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未继续在本市缴存,封存时间已达到6个月及以上。
(2)申请时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3)在本市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如何理解“在本市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未继续缴存”?
答:申请提取时职工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且未继续缴存。“未继续缴存”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职工在本市办理封存后未继续在本市缴存,且未曾在外市开设个人账户。
情形二:职工在本市办理封存后未继续在本市缴存,且申请提取时职工在外市开设的个人账户为封存或注销状态。如职工存在多个外市个人账户,申请提取时均须为封存或已注销状态。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包含本数)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其法定继承人应提供什么材料办理提取?
答: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办理。两人以上共同继承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法院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八)关于提取范围、提取条件的问题
1.在非户籍所在地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职工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受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2.购买写字楼、商铺可以办理提取吗?
答: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的,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3.职工在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未登记一方)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分下列多种情况:
情况一:婚前全款购房
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应依法认定产权登记上确认的所有权人,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此进行提取。
情况二:婚前贷款购房
(1)职工(住房所有权人)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已以贷款购买的住房办理提取,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关规定执行,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该住房进行提取。
(2)职工(住房所有权人)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从未以贷款购买的住房办理提取,按《提取办法》规定执行:
①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只能用于公积金冲还贷,不能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②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③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当提取的住房产权发生变更时(包括住房出售、产权灭失等),是否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当职工及配偶不再拥有提取住房的所有权,不允许继续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本市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能否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答:根据《提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本市公积金贷款有未还清的逾期金额,不得申请提取。职工还清逾期金额后,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起诉条件且符合本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连续逾期达6期、连续逾期达3期且累计逾期达6期,或达到《借款合同》约定起诉条件的,职工应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取,须结清该笔公积金贷款后且符合本市相关提取政策方可申请提取。
6.如何理解《提取办法》第二十条中的“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答:职工同时符合《提取办法》第五条中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以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九)关于提取时限、提取额度的问题
1.每次提取是否有提取时间间隔的规定?
答:职工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本市公积金冲还贷)、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月提取,应间隔1个月及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年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2.职工现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能否更换提取情形或住房进行提取?原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如何处理?是否能累加或者再次提取?
答:根据《提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职工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应重新核定个人可提取额度,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例:职工正在以住房A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在此期间又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B,但住房A未还清贷款仍在职工名下且额度未提取完毕,若职工申请以住房B进行提取,那么日后不能再申报提取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且在核定住房B的可提取额度时,不会将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进行累加。
(十)关于业务办理、业务审核的问题
1.提取材料中的佐证材料,具体是指什么?
答:(1)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出凭据等能够明确租金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职工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是指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合法收养文书等能够明确抚养、收养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出资佐证材料,是指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等能够证实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情况的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能够明确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2.职工不便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提取的,是否可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可以,职工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同时提供监护证明文件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问题
1.对于违规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会如何处置?
答: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将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满一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满三年后解除限制。
对于违规提取的职工,由公积金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采写/整理:南都记者 路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