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南都记者从江西宜春宜丰县法院获悉,三人因盗掘具有历史、考古价值的古墓葬,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南都记者了解到,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无论是否实际盗得文物,抑或盗窃文物价值大小,均可能构成犯罪。
据江西宜春宜丰县法院消息,2024年4月,被告人张某、胡某和幸某商议一起去宜丰县某地寻找古墓盗墓。某天晚上,由张某望风,胡某和幸某轮流盗挖,三人成功打开两座古墓的墓室,因盗掘时间过长怕被发现而离开。次日晚上,张某和胡某再次来到古墓所在地,发现了一对豆青色宋代魂瓶陪葬品,两人随即将该对魂瓶盗走后平分。
同年5月初,张某、胡某前往宜丰县某村古墓葬群盗掘两处古墓,未盗得陪葬品。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墓葬均属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考古价值。
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幸某盗掘具有历史、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称,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无论是否实际盗得文物,抑或盗窃文物价值大小,均可能构成犯罪。
采写:南都记者 周敏萱